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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1号

2023年10月07日   重庆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1 号

被处罚个人:彭飞(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彭飞

经营者身份号码:5003**********2252

住 址: (略) 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村**村民小组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彭飞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彭飞(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彭飞经营的汽车修理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经营者是彭飞,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汽车修理厂喷漆工艺流程:刮灰—砂灰—调漆—喷漆—烘烤,在调漆、喷漆、烘烤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汽车修理厂正在经营,建有一座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日彭飞提供的《接车及结算清单》。

5、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彭飞(汽车修理厂)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彭飞(汽车修理厂)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6、**日彭飞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彭飞(汽车修理厂)。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9、**日执法人员向彭飞(汽车修理厂)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7号)及送达回证。

10、**日执法人员向彭飞(汽车修理厂)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彭飞(汽车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向彭飞(汽车修理厂)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7号);于**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彭飞(汽车修理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彭飞(汽车修理厂)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彭飞(汽车修理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彭飞(汽车修理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等问题进行复查。经查,彭飞(汽车修理厂)已在**日检查当日主动停止经营,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鉴于彭飞(汽车修理厂)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联系废气治理设备生产厂家采购光氧废气处理设施,有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彭飞(汽车修理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彭飞(汽车修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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