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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年10月08日   黑龙江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10月10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略)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0 号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0 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 (略) (略) (略) 沙兰镇。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830㎡。本项目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建设,现有建筑包括1座办公室、1座热风炉房、2座库房、2座小库、1个干粮囤、1个湿粮囤。主要建设内容:拆除厂区内3t/h燃煤热风炉以及1座日处理能力300t/d的烘干塔,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200t/d的烘干塔和1台240万kcal热风炉,另外新增除尘效率为99%的布袋除尘器。本项目年烘干时间为1440h,预计年烘干玉米12000t。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热风炉房内设置封闭式灰渣储存间,灰渣储存间定期洒水降尘,不会产生粉尘。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装卸、输送粉尘、筛选粉尘、烘干粉尘、热风炉烟气。装卸工段采取粮仓全封闭、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输送过程中采用封闭输送;筛选设备密闭,筛分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处理效率为99%;烘干塔塔体设置彩钢罩,具有防风抑尘功能,为环保型烘干塔,可有效阻止95%粉尘外溢。无组织粉尘通过上述措施处理后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利用1台240万kcal链条热风炉提供烘干热量,热风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链条热风炉产生的废气经除尘效率为99%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中的二级标准,SO?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表4中的二级标准,NOx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正常运行的噪声源主要来自输送机、热风炉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运营期在厂区总体布置中注意防噪间距,以减少噪声的污染;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设备最佳运行状态,减少噪声产生量;风机设置软连接减振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保护,如采用隔声耳罩等;在厂界四周种植长绿乔木构成隔声绿化带,并做好厂内绿化;禁止夜间施工(晚10时至次日晨6时)。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北侧、东侧、西侧)、4类标准(南侧)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尘、热风炉灰渣、清选过程产生的杂质和生活垃圾。烘干塔热风炉布袋除尘器收尘暂存于热风炉房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可用作土壤改良剂和制作复合肥料;本项目不设置灰渣仓,热风炉产生的灰渣集中收集,增湿降温后装袋存放后运输到封闭式灰渣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可用作土壤改良剂和制作复合肥料,对环境无污染;粮食杂质包括装卸、输送工段和筛选工段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杂粮、石子、泥沙、粉尘等废物,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处置;烘干塔彩钢罩收 (略) 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除尘后产生的废布袋集中收集, 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六)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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