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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起草《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日前实名反馈,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箱:*@*26.com 。

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略) 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第19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暂行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灾害应急救助、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安置、重建恢复、冬春救助、旱灾等专项资金。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补助70%,自治区补助15%。

2.盟旗两级预算安排:盟旗两级救灾资金按常年支出总额的15%列当年预算,旗级财政根据救灾工作情况列支当年救灾工作经费。

3.捐赠资金:接收捐赠的救灾资金,定向的必须按捐赠意愿执行,非定向的按本级预算要求使用。

(二)资金使用

1.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安置:用于解决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群众灾后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4.重建恢复:用于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后恢复重建基本住房,补助居民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基本维修。

5.旱灾资金:用于解决居民口粮和饮水困难。

6.冬春资金:用于冬令和春荒期间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涉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及其他)

(三)资金申请

1.申请条件:①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先行启动应急响应;②地方列支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③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2.申报要件:①本级政府安排地方资金文件;②灾情数据统计表;③救灾措施和评估报告。

(四)救助分类和标准

1.应急救助和过渡性安置: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人,救助期限为90天以内。

2.家属抚慰: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一名因灾死亡人员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不低于8000元。

3.重建恢复: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需重建维修住房数量和倒损住房户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助,因我旗属高寒地区,原则确定以下分类和标准为:

一类救助对象:包括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户、有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且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3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主要劳动力三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2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其他倒塌和损坏房屋自行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8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1000元。

4.旱灾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对因遭受严重旱灾导致饮水困难15天以上的居民家庭,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类一次性救助。

一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二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00元。

三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

5.冬春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按困难程度分类确定补助月份,补助标准为每月人均不低于160元(参考粮食价格测算30斤/人.月)。

一类为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无自救能力的缺口粮、缺劳动力的受灾户,救助期限在8个月以内。

二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80%以上(或牧业损失严重)的,有一定自救能力缺粮的受灾户,救助期限以6个月以内。

三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以上(或牧业损失较严重)的,有较强自救能力缺粮受灾户,救助期限3个月以内。

(五)申请审核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三级评审、两次公示”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苏木乡镇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后由嘎查委员会协助办理。

(2)评议审核:由苏木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别组织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初定人员分类名单;组织核查、身份确认、分类、公示、上报。

(3)复核确定: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抽样复核、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公示。

(六)建立档案

1.苏木镇政府:

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

②嘎查村《民主评议会议、公示记录和初评人员名单》;

③苏木乡镇《需救助人口台帐》。

2.旗应急管理局:

①《年度需救助人口台帐》;

②《**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评审会议和公示记录》;

③全旗《**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

④向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申请发放文件。

(七)发放时限

1.发放要求:

①旗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苏木镇政府直接下拨救灾资金,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任何慰问活动。

②除工作经费和应急救助项目应专项拨款外,救灾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③确因应急救助和家属抚慰等特殊情况需发现金的,应经财政专项拨款、履行“三联入账”、本人领取签字手续,严禁代领代办。

2.发放时限:

①应急救助资金确保在应急期间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②家属抚慰资金要在因灾死亡事件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③过渡性安置、旱灾救助、冬春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④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相应工作规程要求,完成恢复重建审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八)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

①旗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跟踪检查“一卡通”到户情况。旗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将救灾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第一时间通知到户。

②每次救助工作完成或一笔救灾资金发放完成,均应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全面检查评估基层评议、公示程序执行和随机抽查灾民救助情况。

2.检查通报:

①建立救灾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救灾工作各项内容纳入绩效考评;

②建立救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规程等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享受旗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可一并申请享受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2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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