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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成薄荷脑系列、丙位系列、檀香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年10月16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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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合成薄荷脑系列、*位系列、檀香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4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高浓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经车间“隔油”装置与处理后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物化处理系统(物化调节+臭氧氧化)处理后,再与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至现有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水解酸化+UASB+好氧+二沉+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2根排气筒,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车间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罐区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碱洗+水洗+除雾+RTO+二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2#排气筒排放。

废液焚烧炉废气经管道收集至“SNCR脱硝+余热锅炉+干式吸收+布袋除尘+冷却塔+洗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4#排气筒排放。

加氢车间二含氢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封+阻火”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9#排气筒排放。

加氢车间九含氢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封+阻火”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10#排气筒排放。

RTO装置产生的尾气SO2、NOx、颗粒物、氯化氢、二噁英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非*烷总烃、*苯、*醇、酚类、*醛、*酸*烯酯、*酸酯类、*烯酸、*烯酸酯类、叔*醇(参考正*醇)、*酮、臭气浓度(无量纲)、VOCs(参考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2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危废焚烧炉焚烧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苯、*醇、酚类、*醛、*酸*烯酯、*酸酯类、*烯酸、*烯酸酯类、叔*醇、*酮、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符合4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残液、冷凝废液、废催化剂、废油、焚烧飞灰及残渣、废机油及废包装袋,其中精馏残液、冷凝废液、废油、废机油经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水生化处理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焚烧装置区、生产车间、*类仓库、危险品仓库、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事故应急池、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生产车间八、加氢车间二、生产车间七、罐区三为边界外100m,废液焚烧炉为边界外4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4074.67吨,COD≤20.302吨、SS≤12.038吨、总磷≤0.018吨、盐分≤209.307吨、*苯≤0.005吨、氨氮≤0.558吨、总氮≤0.558吨、石油类≤0.218吨、挥发酚≤0.04吨、总锌≤0.086吨、*烯酸≤0.108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9吨,COD≤124.733吨、SS≤78.415吨、总磷≤0.51吨、盐分≤1481.947吨、*苯≤0.114吨、氨氮≤4.554吨、总氮≤8.143吨、石油类≤1.198吨、挥发酚≤0.226吨、总锌≤0.086吨、*烯酸≤0.108吨、二*苯≤0.02吨、AOX≤0.13吨、胺类≤0.99吨、氰化物≤0.08吨、氟化物≤1.018吨、苯*醚≤0.027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638吨、烟尘≤1.479吨、氮氧化物≤3.787吨、HCl≤0.002吨、硫化氢≤0.001吨、CO≤0.65吨、氨≤0.096吨、VOCS(包括*醇、*酮、*苯、酚类、*醛、*酸*烯酯、*酸酯类、*烯酯、叔*醇、非*烷总烃等)≤14.726吨、二噁英≤31.354TEQmg。(无组织):硫化氢≤0.0002吨、氨≤0.02吨、VOCS(*苯、非*烷总烃、*醛、酚类、*醇、*酸*烯酯、*酸酯类、*烯酯、*烯酸酯类、叔*醇、*酮等)≤0.294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5.566吨、烟尘≤10.34吨、氮氧化物≤33.495吨、硫酸雾≤0.0039吨、HCl≤0.383吨、硫化氢≤0.029吨、氨≤0.624吨、CO≤2.099吨、VOCS(包括*醇、*酮、*苯、酚类、*醛、*酸*烯酯、*酸酯类、*烯酯、叔*醇、非*烷总烃、*醛、二*苯等)≤43.572吨、二噁英≤121.911TEQmg。(无组织):硫化氢≤0.010吨、硫酸雾≤0.052吨、HCl≤0.26吨、氨≤0.179吨、粉尘≤0.026吨、VOCS(*苯、非*烷总烃、*醛、酚类、二*苯、*醇、*酸*烯酯、*酸酯类、*烯酯、*烯酸酯类、叔*醇、*酮等)≤3.3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4-*-04-02-*)

(备案证号:淮工经发备〔2023〕68号)

抄送: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标签: 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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