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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兰西哈三联制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0月30日   黑龙江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兰 (略)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 (略) (略) 存在318生化原料药车间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未放置活性炭问题,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责令改正)的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听字〔2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318生化原料药车间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放置活性炭,按照规定使用该污染防治设施;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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