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5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康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JD008X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镇内田路59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 (略) 翔安区内田路594号一层,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废泡沫-破碎-加热-溶解-挤出-冷却-造粒-产品。你公司造粒生产线配套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通过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有开启,但造粒机前端遮盖的毡布掀开,加热溶解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向外排放,车间内造粒区域有明显烟雾和异味,车间进出的卷闸门敞开,车间窗户部分未密闭,车间外有异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 (略) 现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2、**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排污许可证,证明执法 (略) 确认的违法行为。
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64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