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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06日   安徽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06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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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 (略) 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法护航 (略) 场”主题宣传及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者自 (略) 场竞争,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 (略) 谢家集区某诊所销售仿冒混淆知名商品案

案情简介:**日, (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72瓶“莲花清温膏TM”为普通食品,其标签标示的“莲花清温膏TM”文字及读音均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商品名称近似,且其标签上有“知药堂”、“千年中医膏方”等字样,极易诱导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商品“莲花清温膏TM”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是同类、近似产品或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仿冒混淆知名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莲花清温膏TM”72瓶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略) (略) 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网址检查发现宣传“被荣选为:中国美容服务行业特色加盟品牌”等4块牌匾照片信息。经查,当事人从未参与过上述牌匾中所标称的“全国开展的美容服务行业特色加盟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等评选活动, (略) 荣誉,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网址宣传“被荣选为:中国美容服务行业特色加盟品牌”等4块牌匾照片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整。

案例3: (略) 谢家集区某珠宝店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日, (略) 场监管 (略) 某律师事务所的请求书,称谢家集区某珠宝店销售的黄金饰品与梵克雅宝装潢相似,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日从不明渠道购进11件黄金四叶草饰品,其中计件饰品9件,计价饰品2件,外 (略) “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人误以为涉案饰 (略) 存在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 (略) 装潢相同黄金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四叶草形状黄金饰品11件,并处罚款28000元。

案例4:潘集区芦集镇某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店入门处食品销售货柜上摆放有:脾牛?脾牛脾氨肽?牛脾肽饮品,在该商品旁摆放有内容为“喝脾牛脾氨肽,跟感冒咳嗽说拜拜”的宣传牌,另有一份标题为“一份来自中国全科医学网的文献”的宣传单页,内容载有“脾氨肽能增强患儿TH1介导的细胞免疫,抑制TH2介导的体液免疫,调节TH1/TH2细胞因子平衡、临床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形式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以行政罚款10000整。

案例5:寿县安丰镇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用户好评,提高商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部分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会按照卡片上的内容在抖音平台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五星好评。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额外的点击量和潜在的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标签: 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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