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投放城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的批复
华安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来《 (略) 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的请示》(华交综〔2023〕16号)悉,为聚焦民生实事,优化出行服务,切实发挥巡游出租汽车的引领作用,全力打造人民满意交通,助力华安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投放巡游出租汽车,数量为30辆。(分2次投放,2023年12月前投放20辆,20 (略) 场需要再投放10辆)。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实行无偿使用。
3.巡游出租汽车车型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9-2016)规定的标准、运行票价严格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投放巡游出租汽车相关工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5.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 (略) 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监管,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快捷、舒适高效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
特此批复。
华安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