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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晴隆县红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

2023年11月10日   贵州
审批公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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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晴隆县 (略) 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明区遵义路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晴隆县 (略) 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

(略) 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小红寨村

晴隆县 (略)

贵州中贵 (略)

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露天开采项 (略) 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是由晴隆县 (略) 投资建设。

(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能源局文件《关于对晴隆县 (略) 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87号),晴隆县中营红寨煤矿(30万t/a)和晴隆县中营镇红岩煤矿(30万t/a)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保留红寨煤矿,关闭红岩煤矿。红寨煤矿(兼并重组)拟建生产规模为60万t/a,采用井工方式开采。

(略) 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八部门关于印发《 (略) 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37号)要求, (略) 电煤供应趋于紧张,为了 (略) 电煤供应,具备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在满足各类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符合露天开采煤矿规划建设和相关证照的办理。通过 (略) 露天煤矿建设工作,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安全和健康发展。

为了响应能源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已申请将红寨煤矿由井工开采调整为露天开采,露采生产规模为90万t/a,现正在办理相关露采手续。红寨煤矿露天开采位于《 (略) 晴隆县中营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为该总体规划的露天开采矿山。2022年1月, (略) 生态环境厅以黔环函[2022]42号对《 (略) 晴隆县中营向斜煤矿露天开采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查意见。2022年10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黔发改能源[2022]789号文对《 (略) 晴隆县中营矿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

2022年12月,根据《 (略) 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22 〕第6次总第59次),原则同意晴隆县 (略) 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进一步优化重组,拟建规模由60万吨/年调整为90万吨/年,须按承诺在投产前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按规定办理开采方式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井工”。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时,优化程序加快办理。

2023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完成《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初步设计》, (略) 能源局以黔能源审[2023]31号文予以批复。根据《初步设计》,由于矿区周边分布有基本农田,外排土场二选址距矿区约10km,运距较远,难以组织实施,该版《初步设计》未办理环评审批相关手续。

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略) 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341号), (略) 已正式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根据最新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红寨煤矿周边适宜做外排土场区域基本农田已全部调出,不再涉及外排土场选址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所以,红寨煤矿对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工业场地等场地相应调整、优化。

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完成《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初步设计 (变更)》 (略) 能源局以黔能源审[2023]380号文予以批复。根据《初步设计(变更)》,红寨煤矿露天开采地表境界面积1.2569km2,采用全区开采,露天开采范围即为首采区,不再进行采区划分;设计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汽车运输;露采工业储量1319.2万吨,可采毛煤量824.5万吨,设计服务年限8.33a。本矿施工期间少量毛煤可依托原红寨煤矿30万t/a洗煤厂进行洗选,后期自建露采配套洗煤厂洗选、外售。

项目生活用水拟继续利用已有供水设施,生活水源由中营镇自来水供水。生产用水主要利用处理达标后的矿山排水及生活污水。工业场地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作为热源,不设燃煤锅炉。

项目工业场地设置10kV变电所一座,采用双回路供电。分别引自中营镇35kV变电所不同10kV母线段。红寨煤矿露采设备总容量2838kW,年耗电量约626.86×104kW·h,吨煤电耗约6.97kW·h/t。

红寨煤矿露采(含外包)在籍总人员为378人,其中生产人员328人,管理人员34人、服务人员12人、其他人员4人;全员工效7.9t/工,生产工人工效8.3t/工。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93895.16万元,环保工程投资为2856.2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04%。

施工期:

露采区域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防止外围雨水进入矿坑。同时要求先建采场淋滤水收集池、矿坑水处理站,对施工期采场淋滤水、矿坑水进行处理,然后复用于施工防尘洒水。根据设计资料,在采场建设初期阶段,将形成剥离斜坡;在未形成采坑之前,在采掘场临时表土堆场南侧挡土墙以南,修建采场淋溶水收集池(以不小于0.5h正常排水量计,容积:1000m3;铺设HDPE膜);采坑形成后,淋溶水收集池改建于采场内部。收集的淋溶水采用“三级沉淀”处理,复用于施工防尘洒水等,尽量不外排;待矿坑水处理站建成后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1#外排土场、采掘场临时表土堆场、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优先建设截、排水沟,挡土墙以及淋溶水收集池,淋溶水收集后复用于防尘洒水,不外排。露采项目工业场地优先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在生活污水处理站建成运行前,在施工场地建设旱厕所,修建隔油沉淀池(5m3×2)集中收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复用于施工用水及场地洒水防尘,不外排。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是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施工生活炉灶排烟等。主要采取洒水降尘、加强机械管理和保养维修等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求强化施工期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施工噪声,运输车辆进场严禁鸣笛。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作为地基填筑料,各类包装箱、纸一般由专人负责收集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运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保方案提出的水保措施,优化总体布局,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耕地,做好表土剥离并妥善保存,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并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

施工期对土壤的影响主要是表土扰动,施工期间的污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存及施工设备漏油等,造成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环评要求在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依序堆放过程中,对矿山剥离的废土石、表土分区堆放。已堆放废土石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加强植被管护工作;已开采露天采坑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及时实现采坑内排土;施工生产废水设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露采工业场地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施工期间复用于工业场地防尘、绿化用水等,也可复用于采坑防尘及绿化,全部回用不外;固体废物分类安全处置;施工期机械要勤加保养,防止漏油。

营运期:

生态保护措施:在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开展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整治,根据当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和特征,采取恰当的复垦方式,尽量恢复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

矿坑水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矿坑水处理站布置于洗选场地。矿坑水处理站分期建设,前期处理规模为450m3/h,后期新增处理规模为450m3/h,总处理规模达到21600m3/d(900m3/h)。采用“中和调节+一级曝气+混凝沉淀+一级锰砂过滤+消毒”处理工艺。矿坑水经处理达标后复用于非降雨日采场及道路防尘(绿化)用水、外排土场及表土堆场防尘(绿化)用水、储煤场生产系统防尘用水、露采场地绿化用水及车辆冲洗补充用水等,剩余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处理站布置于工业场地,处理规模240m3/d(10m3/h),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二级生化+消毒”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复用于露采场、外排土场、场地防尘洒水及绿化用水等,全部复用不外排。工业场地、洗选场地均要求采用“雨污分流”,场地外围雨水经截雨沟收集后就地排放。原煤储煤场采用全封闭式棚架结构,储煤场及产品装车区域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四周设置淋滤水收集边沟,最低处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150m3),收集后的淋滤水进入场地内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复用。在外排土场、临时周转场、临时表土堆场,设截排水沟、排水盲沟及挡土墙等,在挡土墙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1#外排土场设置1座容积为2500m3收集池;2#外排土场设置2座收集池,容积分别为:200m3/座、400m3/座;收集池均采用三级沉淀处理后复用于外排土场防尘洒水及复绿区植被抚育用水等,雨季若出现淋溶水水量大且沉淀效果不佳时,应采取添加混凝剂等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根据实际水质情况,或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1#临时周转场设置2座收集池,容积分别为:200m3/座、400m3/座;2#临时周转场设置1座容积为200m3收集池;临时周转场淋溶水均经沉淀处理后,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复用。采掘场临时表土堆场设置2座收集池,容积均为150m3/座;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设置1座容积为150m3收集池;周转场临时表土堆场设置1座容积为50m3收集池;采掘场临时表土堆场、周转场临时表土堆场初期雨水均经沉淀处理后,泵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复用。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复用于外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防尘洒水及植被抚育用水。

防尘、防噪措施:露天采场配备洒水车巡视作业,作业点基本无粉尘产生;根据天气情况决定洒水次数,保持路面潮湿不泥泞,车辆行驶不起尘不打滑;液压锤凿岩破碎过程喷淋洒水降尘;边开采边修复,减少裸露区;露采原煤储煤场采用全封闭棚架落地结构,覆盖露采原煤堆放区域(原煤不露天堆放),洒水抑尘。外排土场及临时表土堆场喷雾洒水降尘,洒水车定期巡视防尘洒水作业;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未能及时恢复区域喷洒防尘抑制剂或采用防尘网遮盖。运输主干道配备喷雾洒水喷头,喷雾降尘;洒水车定期巡视洒水作业,保持道路湿润、不泥泞;工业场地、露采场内道路根据天气定期洒水车洒水降尘,保持道路湿润、不泥泞;剥离物运输车辆控制装载量,控制车速,减少泄漏、遗撒;运煤车辆出场采取加盖蓬布、控制装载量、冲洗轮胎等措施。针对矿山噪声设计采取了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此外,矿井生产人员还可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固体废物:基建期至达产第4年底剥离物主要运至1#外排土场堆存;达产第4年底至达产第5年上半年剥离物主要运至2#外排土场堆存;达产第5年至达产第6年剥离物主要运至1/2#临时周转场堆存;达产第6年开始内排,达产第7年起全面实现内排;达产第7年至开采结束,1/2#临时周转场堆存的剥离物,逐步回填采坑;采掘场临时表土堆场用以采掘场剥离表土的临时存储及转运,用以采掘场的生态修复工作;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用以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临时存储及转运,用以外排土场的生态修复工作;周转场临时表土堆场用以临时周转场剥离表土的临时存储及转运,用以临时周转场的生态修复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符合规定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评估意见

〔2023〕书197号关于对《晴隆县 (略) 晴隆县中营镇红寨煤矿(优化重组)露天开采“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红寨煤矿-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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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重组 开采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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