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网 > 审批公示 >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2023年11月16日   新疆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

你单位于**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略) 米东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如有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需纳入污染物总量或重金属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盖章纸质件、电子版光盘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 (略) 米东区,投资1826.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4万元),新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及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道路起点为纬三路现状交叉口K0+060处,终点接府前路西延工程的规划曲扬路交叉口西侧K0+261.76处,全长201.76米,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项目不设取土场、弃土场及临时性拌合站,沥青混凝土、砂石料、碎石等均外购;临时弃土及建筑垃圾堆放至施工场地内(道路红线以内),不能回填再利用的弃土及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施工便道依托周边已建道路及本项目施工场地(道路红线以内);不设施工生活营地,生活污水排入移动环保厕所。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

你单位于**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略) 米东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如有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需纳入污染物总量或重金属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盖章纸质件、电子版光盘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 (略) 米东区,投资1826.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4万元),新建纬三路东延(纬三路~曲扬路)道路及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道路起点为纬三路现状交叉口K0+060处,终点接府前路西延工程的规划曲扬路交叉口西侧K0+261.76处,全长201.76米,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项目不设取土场、弃土场及临时性拌合站,沥青混凝土、砂石料、碎石等均外购;临时弃土及建筑垃圾堆放至施工场地内(道路红线以内),不能回填再利用的弃土及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施工便道依托周边已建道路及本项目施工场地(道路红线以内);不设施工生活营地,生活污水排入移动环保厕所。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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