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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20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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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 (略) 场监管局开展“守护三十载 公平赢未来”为主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系列宣传。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者自 (略) 场竞争,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公布第二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寿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 (略) 场监管局连续二次接到群众投诉,称其通过拼多多购买茶叶,购买时商家详情页面宣传产品是有机食品,到货发现该产品没有贴有机标签并不是有机食品,只是普通茶叶,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编辑设计了上述商品详情页,其中将商品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这一选项标注为“是”,宣传的为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未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为推广销售该产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在网店上进行宣传“有机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2: (略) (略) 虚假宣传及混淆案

案情简介:**日, (略) 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当事人向老人售卖保健品,商品价格高且查不到产品信息,怀疑存在欺骗老年消费群体行为。经查,当事人推销净水机及托玛琳床垫等产品,宣称其产品“就好超能量十级活化直饮机”“……使普通水变成含有大量负离子的小分子优水,……对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免疫力有较好的帮助”,等。为推广销售其产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进行上述宣传。

另查明,当事人涉案“连花清温茶”包装的装潢方式、颜色风格、字体排版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高度一致,产品标注的名称“连花清温茶”又与“连花清瘟”极度近似,标签标注内容介绍食品的方式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将该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混淆或认为与药品有相似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合并处以没收仿冒“连花清温茶”2箱(100盒/箱),罚款*元。

案例3: (略) (略) 混淆案

案情简述:**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标有“AIKE”字样及“√”图样的鞋子4双,上述鞋子标识与 (略) 的注册商标相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不明渠道购进,以45元/双的价格购进4双,售价为75元/双,尚未售出。上述鞋子在多处标有“AIKE”字样及“√”近似图样,与 (略) 的第*号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所涉商品是 (略) 生产或者存在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混淆鞋子4双,罚款1000元。

案例4: (略) 谢家集区蔡家岗某厨具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述:**日, (略) 场监管局接投诉当事人门头装潢使用“vatti華帝”标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经查,当事人店面门头牌匾上有“vatti華帝”和“vatti華帝品牌连锁 NO.皖187”字样。当事人擅自使用含有“vatti華帝”和“vatti”商标的门头牌匾和装潢,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店铺装潢、门头牌匾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以 (略) 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罚款200元。

案例5:寿县某日化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日, (略) 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网店销售“伢伢乐儿童专用牙膏6-12岁防蛀牙膏1-3岁可吞咽食品级草莓味正品”等字样内容。经查,当事人网店中在销售“伢牙乐”儿童牙膏时,使用“可吞咽食品级”等内容的宣传用语,属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易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 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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