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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2023年11月24日   云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按照《 (略) 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略) 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举行《 (略) 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 (略) 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3年12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第2号公告中公布。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0人,其中:

1.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民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5人。

3.涉及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企业、群众代表5至10人。当申请人员不足时, (略) 生态环境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从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略) 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日。报名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统一使用《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后)。

信函报 (略) 生态环境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编*);网上报名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房岐,邮箱:*@*q.com,电话/传真:*。

五、相关事项

听证会召开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略) 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附件:1.《 (略) 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

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件1

(略) 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流域保护与污染防治

章绿色发展

章法律责任

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漾弓江流域(以下简称漾弓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修复、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漾弓江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拉市海国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按照其法律、法规章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漾弓江流域,是指漾弓江自发源地玉龙县白沙镇至古城区七河镇龙兴村出境口河段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 (略) 行政区域内的汇水区域。具体包括古城区的七河镇、大研街道、祥和街道、西安街道、束河街道、金山街道、开南街道七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玉龙县的太安乡、白沙镇、拉市镇和黄山街道四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同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及 (略) 级负有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区)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出境水质量负责,将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有效对策措施持续改善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漾弓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漾弓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将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第五条漾弓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市、县(区)、乡(镇)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漾弓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漾弓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依法公开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漾弓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和侵害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对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监测数据、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时,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漾弓江流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漾弓江流域有关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漾弓江流域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漾弓江流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洪等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编制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按照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等措施或者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漾弓江流域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断面考核标准。其中,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调水补入漾弓江流域的水体,其水质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水质标准控制指标。

第十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漾弓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漾弓江流域水环境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漾弓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水域。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划定或调整河道管理范围时, (略) 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漾弓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禁止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漾弓江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和预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保障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确保漾弓江流域水系互通互连,形成上蓄下引、河库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剂、环境优美的现代水网体系。

第三章?流域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在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实施,负责流域水质监测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流域城镇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管理工作, (略) 黑臭水体的治理,实施雨污分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提质增效与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水域岸线保护和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河道防洪规划,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流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流域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负责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流域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和旅游接待单位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水环境有关工作。

(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建立漾弓江流域水环 (略) 联席会议制度,保障漾弓江水生态环境安全,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的水污染联合防范体系,及时科学有效应对跨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 (略) 级河长制联系单位承担。

(略) 级河长制联系单 (略) 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协调机制,组织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漾弓江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河堤建设模式和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二十三位于漾弓江流域上下游的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漾弓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出资金额,强化约束机制,确保漾弓江流域水质逐年改善,达到生态补偿目标。流入漾弓江干流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修复生态补偿责任。

二十四漾弓江流域 (略) 蓝线管理,严格预留和控制好水系、河道等生态用地,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流域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十五漾弓江流域干流、支流河道两侧应当预留保护空间。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由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在漾弓江流域干流、支流河岸建设休闲廊道、生态景观等需要依法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保持水系河流及沿岸自然风貌,保持行洪畅通和河道安全。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因势利导改造漾弓江流域渠化河道,强化软质驳岸的提升,整治硬质驳岸,优化漾弓江流域滨河岸线和滨河生态空间,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漾弓江流域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二十六漾弓江流域地下水实行禁采区、限采区分类管理。禁采区、限采区的划 (略) 水务部门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略)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禁采区应当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限采区应当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停止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封闭、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和设施,不得污染地下水,所需费用由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十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漾弓江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 (略) 排水管网的检查、修复,避免污水进入雨水管网。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二十八漾弓江流域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严 (略) 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严禁随意向漾弓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漾弓江流域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十九在漾弓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现排污纳管全覆盖。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完善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三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不得让污水和垃圾直接或间接进入漾弓江流域水体。漾弓江流域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老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实施雨污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达标排放。漾弓江流域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各阶段对污水管网进行合理安排,明确排污接入口,建设中排污管网单独设立。

三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漾弓江干流、支流。

三十三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漾弓江流域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漾弓江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应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减少漾弓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三十四漾弓江流域旅游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域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污水排放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禁止将泔水排入排污管道。

第三十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和漾弓江流域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科学规划和布局漾弓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漾弓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

漾弓江流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粪污以及废弃物渗出、泄漏。

三十六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漾弓江流域河道开展综合整治,清理干流、支流河堤上的垃圾,保持河岸清洁。漾弓江干流、支流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等由县级河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等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

(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三)水环境质量。

(四)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情况。

(五)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情况。

(六)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七)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八)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三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漾弓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绿色发展

四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漾弓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四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四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漾弓江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四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 (略) (略) 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漾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四十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因污染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漾弓江流域水环境受污染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四十对破坏漾弓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漾弓江流域水环境、损害漾弓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四十八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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