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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年11月28日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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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市政办〔2023〕57号

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大中型企业:

《 (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 (略)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汇聚,打造招商引资“政策洼地”,从招商向选商转变,以高质量的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略) 投资新建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地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绿色低碳、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油气、煤等矿产资源开采、光伏发电、房地产等建筑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 (略) 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项目。

(二)扶持重点

精细化工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商贸物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及其他 (略) 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

(三)投资强度

对拟引入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和亩均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项目可差别化享受本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亩均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建材冶金产业、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能源化工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亩均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商贸物流产业。

4.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年税收不低于8万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四)补贴方式。

以基础设施代建和设备扶持的形式进行补贴。在企业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亩均年税收及时兑现各类专项奖补资金。

二、奖励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1.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最低标准。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3亿元或亩均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净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或亩均年税收不低于8万元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净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基础设施补贴。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净贡献额的6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 (略) 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二)厂房扶持政策

(略) 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强的项目落户。

1.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要求,由项目所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亩均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项目,免租使用1年;亩均年税收不低于8万元的项目,免租使用2年;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免租使用3年。免 (略) 场价收取租赁费,租赁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商议。

2.免租期间,若一次性回购厂房,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50%;免租期满后至第5年期间一次性回购,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30%;若第5年后回购,政府不再给予优惠。若第5年后不回购,且造成厂房闲置浪费,政府依法收回并追究违约责任。

3.对引进上年度国内500强、民企5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 (略) 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及投资产业的亩均年税收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25%。

4.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5.建立权责对等机制,对在约定存续经营期间内,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投资、亩均年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额度,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原因造成停产、破产或者转让的项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小于各项政策奖励总额的,企业应在约定存续期满后或者清算、转让前将差额 (略) 财政。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 (略) 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三)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约定时间建成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效益,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贡献奖励,对落地的重特大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

2.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日。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 (略) 财政局、税务局

资金来源:按照自治区、地区相关政策兑现

(四)金融扶持和贷款贴息奖励政策

1.支持国有企业以土地参股、厂房参股和定向直投等方式与投资企业合作经营,对非国有出资部分进行补贴。

2.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存量企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科技性、成长性和发展潜力,按照《阿克苏地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指引(试行)》(阿地党财办〔2020〕9号)精神要求, (略) 联动产业子基金、市场化专项子资金、定向直投、战略跟投等方式支持。

3.常态化举办政银企对接会,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对新引进企业投产运营后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当年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五)科技奖励政策

1.对在阿克苏 (略) 企业,除享受自 (略) 政策(《新疆维吾尔自 (略) 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号>)外,叠加享受阿克苏 (略) 政策(《阿克苏 (略) 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阿行署办〔2018〕86号>), (略) 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的补助。

(略) (略) 企业,除享受自治区、 (略) 政策外,可叠加 (略) (略) 相关政策。 (略) 意愿的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对企业全程帮扶指导, (略) 直接融资能力。 (略)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财政局、教科局、商务局

资金来源: (略) 教科局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

2.对落地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阿克苏地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21〕52号),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创新平台奖励、产学研协同创新等相关扶持奖励。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教科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市教科局申请专项经费

3.享受创新驱动奖励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级以上政策支持基础上,各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新产品 (略) 场首台首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实施自有新授权一类发明专利且产生经济效益的,每件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市教科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市教科局申请专项经费

4.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年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区专项经费

5.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地区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商务局

资金来源:国家专项经费

(六)人才奖励政策

1.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型人才,可参文件为《 (略) 引进人才办法(试行)》(阿市党办发〔2021〕109号)给予科研、住房、子女就学等相关扶持奖励。

2.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额达2000万元以上、符合重点鼓励产业企业使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科局、工信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七)用工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工给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执行。

企业新招用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略) 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企业如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政府从培训场地、学员食宿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需提供相应师资、教材和设备等进行保障。政府协助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家属迁移、就业及子女入学等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公安局、教科局

资金来源:中央就业专项资金、本级财政

(八)节能减排奖励政策

对地区新建项目和已运营存量工业企业,且用于生产年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含1万吨)标煤的企业,通过技改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连续两年年均下降3%,经地区组织第三方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通过技改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连续两年年均下降5%以上,经地区组织第三方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地区专项资金

(九)外商投资和外经贸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实际投资不少于1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设备购置除外)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对在地区申请外贸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阿克苏地区扶持外经贸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阿行署办〔2021〕20号)给予产品进出口奖励。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资金来源:地区专项资金

(十)参展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开拓国内、 (略) 场,对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境内展会企业,独立认购参展展位的给予0.5万元/标准展位的奖励;对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境外展会企业,给予展位费、往返交通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地区专项资金

(十一)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十二)企业重组奖励政策

支持各地企业对“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成功兼并重组、且并购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额的1%对新成立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十三)教育优待政策

来阿投资兴业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教育公共服务政策。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予以保障。申请转入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后续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录取事项则按照自治区当年发布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教科局

(十四)就医保障政策

对投资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法人(负责人),提供优先医疗服务,开通绿色就医通道,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四优先”服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动态记录健康信息,提供健康教育、健康讲座服务,每年享受一次健康巡诊服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外地经 (略) 建立医疗合作关系, (略) 内外优质医疗资源。如,可通过远程会诊、专家巡诊等方式,让外地经商人员及其子女就近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十五)涉企服务政策

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 (略) 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办法》,将市纳税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规模以上50家工业企业,建立领导联系服务企业“挂牌保护”机制,实行常态对口联系和“挂牌保护”,建立企业信息名录库,确保规模企业均有领导联系服务。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除联系服务企业领导统一要求外,严禁任何单位、组织随意对企业下达考核性指标;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不得随意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对企业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须报联系领导同意方可实施;挂牌保护的重点企业保护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摘牌处理。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项目手续“帮代办”政策

针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推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充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党员干部、窗口工作人员、部门帮办代办联络员、志愿服务者,组建地、县、园区多支帮办代办服务队*,以企业自愿、依法依规为原则,落实“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部门联络员”全程联合帮办代办,部门联络员全力协同帮办代办员为企业(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跟踪、事后回访”的全链条式帮办代办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动项目早日落地建设。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约责任单位

(十七)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1.中介奖励。对成功介绍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矿产资源开采、电力能源等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等及个人(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阿克苏地区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项目的社会组织、商会、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总部 (略) ,并投产运营的引荐中介机构、中介人,予以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牵头单位: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园

配合单位: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资金来源:本级财政

三、工作要求

(一)政策执行。合同文本需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就业人数、年度利税、项目容积率等内容,精确测算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年税收,确保优惠政策资金兑付精准无误。优惠政策资金兑现需 (略)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支持“飞地经济”。“飞地项目”统计的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投资总额等指标,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由“项目引进方”“项目承接地”按照5:5比例分享。项目投产后,产生 (略) 地方留成部分,自“飞地经济”企业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由“项目引进方”、“项目承接地”按照5:5的比例分成,财税收入分成年限暂定5年。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产生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不参与分成。

(三)严格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坚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约定投资项目资金、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等条款,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因投资方原因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奖励资金额度、来源。单个项目补贴、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补贴、奖励资金应充分考虑中央、自治区、地区已有的优惠政策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范围,用活用好各类专项资金及金融工具,对 (略) 财力进行奖补、扶持的,各部门要坚持行业主导,按照“谁负责条款,谁落实补贴”, (略) 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慎重确定补贴条件、标准及额度,提前考虑政策兑现资金来源。

(五)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能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和扩能的项目不予兑现;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的项目一律不予兑现;对违法经营、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六)执行期限。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之前签约的已运营企业、在建项目、未动工项目原则上延续执行原政策。试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及时修改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七)意见解释。本意 (略)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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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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