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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颖丰油脂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饲料猪油饲料制品新建项目审批后公示

2023年12月06日   广东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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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市环(龙门)建〔2023〕39号

  关于龙 (略) 年产8000吨饲料猪油(饲料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 (略) :

  送来《龙 (略) 年产8000吨饲料猪油(饲料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租 (略) 龙门县龙江镇隔塱村格三村小组现有厂房,中心坐标为东经114°17"12.682",北纬23°38"5.814",占地面积5334平方米,建筑面积836平方米,主要从事饲料猪油(饲料原辅料)及制品生产,年产饲料猪油8000吨、副产品(猪油渣)10000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6.67%,劳动定员2人,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侧开口提炼锅四周及上下均须设置围挡,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用于人工添加物料;提炼锅上方须设置包围型集气罩,提炼工序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收集进入“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工业级)”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大型规模排放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0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2、本项目配备1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加热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浓度按标准值50%执行)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在原材料储存、加工及产品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肉类腥臊、油类酸溢等异味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建设单位须通过合理安排原料储存量、储存环境(冷库暂存)、储存时间(尽量不超过2天),确保原材料不会因过期储存而产生恶臭异味;原材料加工时须采用密闭输送管道和加工设备,车间内可安设吸附、中和、过滤等脱臭、除臭装置或措施加强防臭效果;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管理,须采取池体设施加盖密闭、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加强污水臭气防治。厂界臭气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

  4、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有关排放标准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天面排放。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

排气筒(编号)

提炼工序

集气罩+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

排气筒(1#)

加热炉供热

低氮燃烧技术

排气筒(2#)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一并进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隔油池+调节池+初沉池+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MBR+紫外消毒”深度处理方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厂区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要求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或生产车间地面清洗,不得直接外排。同时,应合理设置中水池(应急池),应对雨季或其他极端条件下中水无法回用而暂存的需要。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油烟净化器收集的油脂、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及其容器(桶)、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紫外灯管,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0.6095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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