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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鸿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PE再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年12月13日   广西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广 (略) :

《广 (略) 年产5000吨PE再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项目拟建 (略) 长安工业园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度4分10.216秒,北纬23度18分56.725秒。项目租用广西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为3100平方米,主要建设造粒生产线2条,年生产PE再生颗粒5000吨,项目建设原料造粒等主体工程,成品仓库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等公共工程,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4.21%。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水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郁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装置+三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及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厂界外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沾染润滑油的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及填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边角料、沉淀池污泥、废过滤网、造粒废料与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签: 环境影响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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