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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审慎用好省级赋权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年12月19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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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点击查看详情》》 MB 点击查看详情》》 R/2023- 点击查看详情》》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法治宣传 / 其他
发布机构: 综合治理局 生成日期: **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灵 (略) 级赋权 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  号: 关 键 词: 省级赋权;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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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 (略) 级赋权 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略) 政府于2020年6月、2021年9月先后两次赋予 (略) 级管理事项,其中赋予南京片区司法行政事项共9项。 (略) 级权限以来,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结合职能职责,创新行政审批机制,积极推动江北新区(自贸试验区)赋权优化,办理了23件事项, (略) 光明、江苏致邦、南京知识等优秀律所,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立足新区实践,落实区域联合发展要求,建立联络对接新机制。制定协作合一、标准统一、路径归一的行权模式,以务实举措推进一体化发展。整合行权路径。 (略) 级赋权工作要求, (略) 厅、南京片区双层备案审批机制,明确行权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统一使用自贸区法律服务审批系统,提升审批平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精准把握范围。深化自贸区精准行权,充分把握赋权事项行权范围,厘清自贸区与行政区域边界,详细分析行权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推进南京片区范围内的精准行权,确保赋权事项无死角,实现自贸区法律服务领域行权全覆盖。明确划定职责。联合签订《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 (略) 级管理事项行权备忘录》,围绕“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略) 级赋权事项进行合作行权,明确各自职责,形成了从业务指导、流程办理到审批办结的全流程承权衔接体系。统筹区域资源。由新区综合治理局与浦口司法局共同协商落实,双方在建立有效联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的基础上,明确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协调,围绕行权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交流,共同推进工作。

二是立足新区担当,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审批承权新体系。创新出台工作规程,接住用好赋权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科学谋划推进。联合新区相关业务局预先谋划工作思路, (略) 上级部门,经多轮研究修改并邀专家评审、向公众征求意见后,在江苏自贸区范围内率先出台法 (略) 级审批承权工作规程及办事指南,于2020年9月公开向社会发布。发挥专业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行业自律组织并发挥其专业优势,深度参与审批工作所需的前期调查沟通事务,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切实避免潜在法律风险,提升行政审批决策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推动提质增效。 (略) 区三级层报审批压缩为自贸片区单级审批,向社会承诺自申报材料齐全、按法定要求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即完成审批工作,缩减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建立业务条线审批专班与大部制局务会分级审批机制,在有效提升审批决策效能的同时,确保行权规范严谨、集体决策。创建绿色通道。为符合国家级新区、自贸区发展定位的法律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事项的全流程指导服务与高效便捷的辅助证明服务,吸引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和优秀人才聚集自贸区。

三是立足新区格局,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持续推进区域律所与香港、澳门等地律师事务所对接。积极响应号召。**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 (略) 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正式下放了南京片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的权力事项。 (略) 内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落地。主动探索求变。进一步推进将港澳与内地律所联营试点等相关事 (略)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任务,由南京服务业扩大 (略) 商务厅报商务部,并向司法部征求意见。2022年11月,省司法厅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江苏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落实合作共识。推动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周启邦律师事务所、澳门黄显辉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接,相互签订了关于成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的框架协议。澳门黄显辉律师事务所黄显辉律师、香港周启邦律师事务所杜景仁律师一行来访新区调研,表达了积极落地意愿。

下一步,新区及南京自 (略) 厅、市局的指导下,以《工作规程》为起点,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健全档案保管体系,优化法律服务领域行政服务; (略) 内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与机制创新,持续提升新区及自贸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标签: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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