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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贵州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为深入实施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日至**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网站: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官网http://#)。

2.邮箱地址:*@*q.com。

3.通信地址: (略) 云岩区中华北路185号(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详情》》 ,联系人:孔煜, 点击查看详情》》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磷石膏综合治理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日


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略) 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导向,按照前端源头减量、中端绿色生产、末端加强利用的思路,促进磷石膏绿色、高效、高质、规模化利用,实现磷化工产业绿色化、循环化高质量发展,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

从2024年起,现有产生磷石膏的企业配套建设完成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新产生的磷石膏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率 (略) 规定要求,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高端化发展态势更加明显,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0年,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率保持全国前列,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进一步丰富,利用途径有效拓宽,构建起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力、跨地区跨产业协同利用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格局,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形成磷化工产业精细化、高端化,磷系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规模化的良好发展局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磷资源精深加工基地。

二、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一)优化磷矿开采管理。继续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针对磷化工产业和磷系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现有磷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坚持“政府掌握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平台交易资源”的原则,科学合理有序投放矿业权,积极引导优质资源向技术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骨干企业集中,向高端产能集聚。坚持“富矿精开”,规范有序进行磷矿资源开发,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推广新型选矿工艺,推行梯级开发利用磷矿资源,加大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提高磷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磷矿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生产过程减量。推动湿法磷酸工艺技术流程再造,推广半水法、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磷酸生产绿色先进工艺,提升磷酸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磷氟硅碘资源回收率,提高磷石膏品质,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鼓励企业利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过程资源高效利用、梯次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提升磷石膏净化处理工艺水平,降低磷石膏综合利用难度和排放强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制定磷石膏无害化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采用水洗、煅烧、浮选、中和、微生物改性等无害化处理技术对磷石膏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轻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风险。新建产生磷石膏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产生磷石膏的企业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进行整改。从2024年起,新产生的磷石膏逐步开始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略) 相关标准要求。(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强产业间协同链接,促进磷石膏跨产业协同利用,结合区域资源,强化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合理布局,推动磷化工产业、磷系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与建材、交通、采矿等行业的耦合发展,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构建首尾相连、互为供需、互联互通的产业链。围绕磷石膏产生地区,推动规模化、高值化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区域内协同循环利用,提高就地资源化效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进一步健全磷石膏建材及应用标准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将符合标准的磷石膏建材申报为绿色建材,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监管,维护 (略) 场秩序。强化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每年制定实施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计划,做好各地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的调度。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大力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市政建设、高分子材料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无害化处理后的磷石膏材料用于矿山采空区治理、地灾治理、生态修复等,打造一批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示范工程和项目。逐步完善水路运输条件,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积极探索降低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成本的优惠政策, (略) 场覆盖范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行业示范标杆带动引领。选择磷石膏产生企业集聚、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良好的地区, (略) 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化、循环化利用”转变。培育扶持一批带动性、示范性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在综合利用企业中培育“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并在资金及政策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审批监管。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略) 乌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等审批制度。从2024年起,进入新建磷石膏库堆存的磷石膏必须 (略) 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新产生的磷石膏必须 (略) 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入磷石膏库堆存。(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管理。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及时开展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维护修整和改造升级,强化在线监测监管,切实做到防渗漏、防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加大磷石膏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处置磷石膏等行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产业集聚。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四法一政策”,依法依规对产品中低端、低产低效、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排放高而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差的磷化工企业实施淘汰退出。强化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成链发展、关联发展,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培育引进“链主”企业,拉长产业链、强化创新链,推进磷化工产业规模化、精细化,打造一批磷化工、磷系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绿色化转型。推动高效、清洁、低碳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磷矿采选企业、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碳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水效,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持续开展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培育一批磷矿绿色矿山、磷化工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引导磷矿采选企业、磷化工企业开展设备、生产线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创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智能矿山”,积极支持以磷化工产业为主的化工园区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工园区。探索将磷石膏系列产品纳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实现高端化发展。进一步巩固传统磷复肥产业优势地位,适当压缩通用肥品种规模,大力发展高端水溶肥、缓控释肥、中微量元素复合肥等新型肥料,提高高端化肥比重,满足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拓展磷化工产业链,进一步提高精细磷酸盐、磷系阻燃剂、表面活性剂、抗氧化剂等精细磷化工产品水平和比重。扩大湿法净化磷酸、无水氟化氢等优势原料支配效应,聚焦正极材料、电解液等重点领域,以磷系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打造特色突出的战略新兴产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略)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突破。支持龙头骨干 (略) 校、行业机构、上下游企业合作,共同创建综合利用创新平台,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磷矿选矿技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利用技术、磷矿伴生稀土元素提取技术、湿法磷酸深度净化技术、磷化工清洁低碳改造技术、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控制、净化提纯、规模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生态修复等技术研发,加快关键瓶颈技术装备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促进磷化工产业升级改造,不断拓宽磷石膏综合利用途径。(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产 (略) (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磷石膏综合治理。省 (略)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和相关技术研发创新。将磷化工产业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予以支持。依法依规执行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 (略) 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石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 (略) 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综合支持措施。 (略) 磷石膏建材制品推广应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在项目备案、土地、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支持。加强磷化工产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促进人才队 点击查看详情》》 整体水平提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略) 所、 (略) 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为产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在经验交流、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评价等方面做好支撑。搭建磷石膏产生、利用企业沟通交流平台,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用单位产销衔接,积极帮 (略) (略) 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新兴媒体资源,积极宣传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和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和推广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示范案例,倡导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方式,促进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广,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深化组织实施。 (略) 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将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下达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建立实施督导考评机制,对省直部门、相关地区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厅按 (略) 磷石膏产生、综合利用、无害化堆存数据的核算,将核算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评的依据。产 (略) (州)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各市(州)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磷石膏建材产品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磷石膏产生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抓好落实。省国资委与贵州磷化集团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 (略)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范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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