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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11号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11号

铜陵悦安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法定代表人:章勇敢,地址: (略) 义安区义安经济开 (略) 道与明湖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日, (略) 机动 (略) 级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铜陵悦安机 (略) 在环检过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下发了问题确认记录。**日,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问题线索对铜陵悦安机 (略) 进行检查, (略) 视频资料,发现**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皖G89803车牌号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 并于**日、3月22日、3月30日、4月28日和10月8日分别对以上5辆车出具了《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机动 (略) 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2)铜陵悦安机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3)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章勇敢的身份;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肖尚亮的身份;
(5)**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调取了检测站监控视频资料,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对皖G22888、皖GN6936、皖G89803、皖GBK190、皖BA998M五辆车进行检测时操作不规范的事实:
(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检测站现场检查情况,该检测站1号线采样管(从采样管探头到转接头)长度测量为400mm的具体特征,并予以确认签字;
(7)**日, (略) 义安 (略) 授权委托人肖尚亮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规范》(HJ1237)4.2.4.2规定的事实;
(8)**日, (略) 义安 (略) 检测站原站长李德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规范》(HJ1237)4.2.4.2规定的事实;
(9)**日, (略) 义安 (略) 检测站车间主任、引车员陈文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规范》(HJ1237)4.2.4.2规定的事实;
(10)**日, (略) 义安 (略) 检测站引车员洪保春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规范》(HJ1237)4.2.4.2规定的事实;
(11)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5份,证明该公司对**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受检机动车存在冒黑烟现象, **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日车牌号皖G89803,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均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12)铜陵悦安机 (略) 收款凭据5份,证明该公司对**日车牌号皖GN6936、**日车牌号皖G22888、**日车牌号皖G89803、 **日车牌号皖GBK190、**日车牌号皖BA998M等车辆收取检测费550元/台(包含尾气检测费用100元/台)的事实;
(13)铜陵悦安机 (略) 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14)铜陵悦安机 (略) 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证明该公司柴油货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为550元/台(包含尾气检测费用100元/台);
(1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站原站长李德明的身份;
(1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站车间主任、引车员陈文松的身份;
(1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站引车员的身份;
(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4.2.4.2规范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B.2.3.1.5规范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站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应按照以上规范和方法进行操作;
(19)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点击查看详情》》 佰元整(¥500元);

3、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详情》》 点击查看详情》》 点击查看详情》》 万元整(¥ 点击查看详情》》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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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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