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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和盈木质包装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年01月03日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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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司报送的《和盈木质包装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红山路9号,利用已建的厂房建设木质产品生产线,建筑面积为6061.14 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木质包装产品60万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主要为抛光工序产生的细粉尘、烘干机产生的燃烧废气、喷漆(水性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裁切、钻孔、挖槽、雕刻等过程产生的木屑。抛光工序产生的细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制要求;烘干机采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袋式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应限值;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水帘柜+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木屑及时清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漆空桶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2975吨/年、0.4998吨/年,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非*烷总烃排放总量为0.1818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量替代,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182吨/年,由漳 (略) 预处理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改造升级项目治理减排量中调剂。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加强项目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工艺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等吸附材料,保障废气收集、治理效率;强化生物质燃料管理,应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严禁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模板等其他物料,如有政策对生物质加热炉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化建设排污口。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承诺购买排污权指标,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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