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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4年01月04日   江苏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略) 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安路工业园区枚乘路120号

江苏 (略)

企业拟投资30000万元,新建建筑面积15767.22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和附属设施,购置熔化炉、压铸机、浇铸机、加工中心等设备,建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铸件8000吨的生产规模。

**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施工期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厂集中处理;施工期施工废水须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施工生产,其余用于洒水抑尘防尘,保证不外排地表水环境。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项目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按照《 (略) 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部分执行;另外,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建筑垃圾按照《 (略)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合理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清运,开挖土方须就近回填或用于场地平整,建筑垃圾须按管理部门要求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设备冷却水须循环使用不外排;脱模剂废水和工件冷却废水须经污水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冷却用水(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作为补充水回用于工件冷却工序;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熔化炉加热废气G1、保温炉加热废气G3由管道收集,熔化烟尘G2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成形废气G4由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表面处理废气G5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DA001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DA002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DA003排气筒中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颗粒物、非*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本项目须以1#厂房和2#厂房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确保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4、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须新建1座5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新建1座20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其中危险废物为铝渣、铝灰、废切削液残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水处理污泥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不合格品须收集后回用于铝合金熔化炉熔化,收集粉尘、废模具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

管加工线技改项目

(略) 清江浦区韩侯大道69号

(略)

(略) 场上对专业管(主要用于锅炉管、结构管、气瓶管、流体输送罐等)的需求逐年增加,因此公司拟在现有车间内建设管加工线技改项目,新增一条6万吨/年专业管管加工线,依托现有超声探伤设备一台,增加一台水压试验机、一台双侧钢管倒棱机、一台测长称重设备及运输辊道、台架等设备。采用热轧钢管为原料,经超声探伤(利用现有超声探伤设备)——水压试验——倒棱——测量后得到专业管外售。

**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目利用现有已建成厂房生产,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须确保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产生与排放。

3、本项目须确保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4、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震、合理布局、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危险废物废打压液、废机油、含油废铁屑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不含油废铁屑和不合格管须外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标签: 审批 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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