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其中情况之一的,视为受让方违约,本中心有权不退回方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已经获得受让资格的,本中心有权予以撤销,并在转让人的同意下进行再次处置: 1.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意向受让方经本中心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挂牌公告》或交易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且逾期时间超过10日的; 3.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中心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逾期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报名)保证金的情形。 11. 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和本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并有权收回交易标的,经转让方同意后进行再次处置。再行处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交易中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处置的价款低于前次成交价款的,违约受让方应补足差额。同时,本中心有权追究违约受让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12.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