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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青河保靖县一期治理工程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

2024年01月16日   湖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丹青河保靖县一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日-**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靖县迁陵镇狮子庵开发区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

联系电话:0743-*

邮编:*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丹青河保靖县一期治理工程

建设地点

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

建设单位

保靖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丹青河保靖县一期治理工程位于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项目总投资1243.4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阿着溪的中游(中心桩号DQ0+000至DQ4+830),河道综合治理长度4.83km,新建护岸总长度3.053km(其中:阿着溪左岸1958.9m,阿着溪右岸1093.8m),其中新建钢筋砼框格扎砌块石生态护岸1.484km,新建浆砌石(表面不勾缝)护岸1.569km,新建踏步4处,新建穿堤涵管16处,本项目不涉及清淤。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1)施工营地。车辆清洗废水通过沟渠排入施工营地内沉淀池中,沉淀后的废水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下层泥沙运送至弃渣场内,废水不外排;(2)施工场地。施工距离分5段进行施工,围堰末端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场地导流及围堰施工后因降雨汇集的废水经围堰末端的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及护坡养护,不外排;(3)弃土区废水。沿+465.0m高程设置边长80m的截洪沟,拦渣坝底部设置临时沉淀池,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渣区洒水抑尘,不外排。(4)施工管理。施工时间应在枯水期,避开丰水期,降雨较大情况下,立即停止施工。

(三)大气污染防治。(1)施工营地。四周设置围挡,以减少扬尘产生,设置20m2车辆冲洗区及10m2机械设备清洗区,减少运输过程的扬尘产生量;材料运输下料过程需采用密目防尘网进行遮挡,减小扬尘扩散,各产尘区域均需洒水抑尘;(2)施工区域。靠近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处的施工段需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尽量采取密闭或苫布遮盖严实,保证物料、渣土、等不露出,施工场所采用洒水降尘,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营地内设置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沉淀池内的污泥需定期清掏,低洼地回填;弃土弃石,低洼地回填时需先挡后弃,工程弃土区设置在大岩村西北侧的低洼地。

(五)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点附近进行施工时禁止夜间施工,昼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分贝。

(六)生态环境保护。施工用石严禁从河道采石,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施工临时道路、弃土场等严禁压占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尽量做好施工规划前期工作,水上工程的实施应避开水生生物繁殖季节;规范施工活动,防止人为对工程范围外土壤、植被的破坏;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场地、施工营地及弃土区。施工场地在施工结束围堰拆除后,河道内水体将逐渐恢复原貌;弃土区需进行植被恢复,弃土区表层土壤仍为原弃土区土壤,内层为压实的弃土,弃土区封场后,需及时播撒草籽,适量种植灌木,严禁引入外来物种。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土方及淤泥低洼地回填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河道附近回填,回填需先拦后弃,回填的土方和淤泥需压实平整后进行植被恢复,植被进行养护至植被初期发育。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调试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四)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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