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浦城县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闽江治理浦城段防洪工程一期项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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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件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浦城县闽江上游防洪 (略) 闽江治理(浦城段)防洪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4〕8号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