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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IoT智慧猪场年出栏5万头生猪育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年02月01日   广西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广西 (略) :

《IoT智慧猪场年出栏5万头生猪(育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1-*)。建设地点: (略) 港北区武乐镇吉斗村龙骨冲,由A、B、C三个紧临的地块组成。项目建设规模:分两期建设,一期为B地块和C地块,年出栏量为2.6万头;二期为A地块,年出栏量为2.4万头;全部投产后形成年出栏量5万头生猪。项目两期分开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为猪舍,辅助工程主要有消毒间、管理用房、饲料罐、冷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供冷供热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粪污收集输送系统、粪污钢化玻璃储液罐、有机堆肥间、生物除臭系统、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60392.44m2。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1492.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2.4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北区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机械自动干清粪工艺,猪粪日产日清,科学喂养,优化饲料,饲料添加EM制剂等,提高饲料利用率,加强通风,猪舍出风口风机后端设置喷淋除臭挡网墙装置;场区的粪污收集管道采用密闭方式,有机堆肥间采用半封闭式运行管理,对搅拌罐和堆肥坪发酵产生的臭气采取生物除臭净化装置进行处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喷洒生物除臭剂并加强绿化等措施;恶臭污染物氨气和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养殖废水与饲料残渣、猪粪进入粪污钢化玻璃储液罐,经搅拌罐初步发酵和堆肥坪微生物好氧发酵制成有机肥基料外售,不排入地表水;初期雨水(收集经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桉树林地和果园施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猪粪、饲料残渣在有机堆肥间降解发酵生产有机肥基料外售;病死猪 (略) (略) 进行收集、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废弃物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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