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祝阳文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40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古祀村村民祝阳文于2023年2月在藤县塘步镇古祀村祝屋组“六塘旁”(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祝阳文占用林地面积为130平方米(折合0.1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34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340元 | 2024/1/24 | 2024/7/24 | 2027/1/24 | 藤县林业局 | |
2 | 广西八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5N8DAMXJ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4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广西八 (略) 因承包苍容六标项目施工工棚驻地的工程建设,于2022年11月在藤县象棋镇同乐村云洲1组“石桥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工棚项目部,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八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534平方米(折合0.8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788.6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4.59元;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788.66元 | 2024/1/24 | 2024/7/24 | 2027/1/24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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