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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2024年01月26日   广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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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 09:25 来源: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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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祝阳文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040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古祀村村民祝阳文于2023年2月在藤县塘步镇古祀村祝屋组“六塘旁”(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祝阳文占用林地面积为130平方米(折合0.1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34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340元 2024/1/24 2024/7/24 2027/1/24 藤县林业局
2 广西八 (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5N8DAMXJ 藤林罚决字[2024]第041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广西八 (略) 因承包苍容六标项目施工工棚驻地的工程建设,于2022年11月在藤县象棋镇同乐村云洲1组“石桥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工棚项目部,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八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534平方米(折合0.8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788.6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4.59元;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788.66元 2024/1/24 2024/7/24 2027/1/24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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