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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4〕2号

2024年02月02日   江西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江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7WY1M2F

地址: (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馨暳

**日, (略) 龙南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 (略)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赣环执法字〔2024〕22号)。接到通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江西 (略) 对江西 (略) 覆铜板(二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该项目于**日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该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即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规定,但你公司组织专家组仍提出了验收合格的结论。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江西 (略) 环安卫科长潘大强和江西 (略) 经理侯国荣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限期于**日前对该项目重新检测验收,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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