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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丹审〔2024〕2号南丹县六寨镇齐力环保能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

2024年02月02日   广西
审批公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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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丹审〔2024〕2号南丹县六寨镇齐力环保能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
** 09:25 来源: (略) 南丹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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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丹审〔2024〕2号

(略) 南丹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南丹县六寨镇齐力环保能源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丹县齐力环保能源厂:

你公司呈报《南丹县六寨镇齐力环保能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可信,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报告表可作为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南丹县六寨镇齐力环保能源厂项目位于南丹县六寨镇六寨社区第四组(塘排)(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E107°23"39.48",N25°18"39.24"),项目用地总面积为0.249公顷。项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21﹞17号)的具体要求,项目已建设完成,属未批先建性质,该违法 (略) 南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另行查处。

(二)项目建设年产机制木炭1200吨生产线一条,新型环保木炭生产设备以及部分配套相关环保设备等已完成安装。项目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南面,占地面积1500m2,其中包括1条生产线和18座炭化窑。

(三)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环保投资为44万元,总投资比例为22%。项目配备员工及管理人员共10人,两班制,8小时/班,年生产天数约300天。炭化窑为间歇式生产,连续生产36小时,停炉12小时,热风炉运行时间与炭化窑同步。

三、主要配套环保措施

(一)废气: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装卸料环节产生的粉尘、粉碎粉尘、炭化炉废气、烘干废气等。破碎工序下一步对破碎机加封闭罩,保留进出口,并在出口设置活动门帘及水雾喷头;车间炭化过程中会产生木煤气、木炭和木焦油和木醋液,部分混合气体通过冷凝系统收集木焦油、木醋液后,其余气体通过与窑体的连接管道进入热风炉完全富氧燃烧,为烘干阶段提供热量,燃烧产物为二氧化碳、水蒸气、烟尘、SO2及 NOX, 热风炉尾气进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二)废水:该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运营后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除尘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除尘废水循环利用。

(三)噪声: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有粉碎机、制棒机、烘干机、风机等。为减少设备噪声对声环境产生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厂区采取绿化设计、生产全部在生产厂房内进行,室内操作,厂区设置围墙等措施,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植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进而减少为周边环境的干扰。该项目产生的噪声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各种生产及辅助设备的噪声可得到有效地削减,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项目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醋液和木焦油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代码为900-999-99。项目产生的木醋液和木焦油混合物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可外售油漆、石化工企业作为生产原料,不得在厂区内对木醋液和木焦油进行分离。为防止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泄漏造成地下水或土壤污染,建设单位须将混合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

(五)环境风险:该项目主要涉及的危险物质为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液,为易燃物质。生产车间及附属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取得消防部门有关批复意见。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

该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和除尘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排放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产生量为1.57t/a,氮氧化物产生量为3.75t/a,二氧化硫产生量为10.7t/a。

五、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县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开工备案, (略) 南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落实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南丹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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