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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1号楼综合病房楼室内装修工程-医疗配套家具质疑答复及澄清公告

2024年02月21日   浙江
招标变更  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2-21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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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及第一次质疑回复及更正公告后,在**日 、19日收到质疑函及部分疑问和建议,现就质疑事项及相关问题答复及澄清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有评分标准中第1条评分“投标产品具有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金属家具”类产品、“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类产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其中“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是针对金属粉末、涂料生产的认证,项目为钢制品家具生产,为直接采购成品金属粉末、涂料,不存在需要对金属粉末、涂料进行认证,本项目需要提供此项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略) 面主要优质厂家,只有个别厂家进行认证,此项完全是为某个厂家一一对应,存在指向性,偏向性。

综上所述:请取消此条款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存在控标行为,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本项目行为存在违反下述法律条款:

1、《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答复及澄清:上述事项已在**日原公告媒体发布的“ (略) (略) 改扩建工程1号楼(综合病房楼)室内装修工程-医疗配套家具招标质疑回复及更正公告”中作出相应回复及更正,不再修改。

质疑事项2:本项目有评分标准中第五条评分具有“深化设计方案比较”,需要深化方案,深化方案需要平面布局等图纸,本项目未提供,存在排他性,请提供。

事实依据:本项目存在控标行为,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本项目行为存在违反下述法律条款:

1、《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答复及澄清:平面布局图纸已在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明细表中提供,供投标人参考。

质疑事项3:本项目有评分标准中第五条评分具有“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0分,带“▲”产品技术参数条款不满足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带“★”产品技术参数条款不满足要求的,每一条款扣1.5分,扣完为止。带“★”“▲”参数响应需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佐证”

首先带“▲”产品技术参数,见下述截图:…………

综上所述:应该去掉“带“★”“▲”参数响应需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佐证”条款,可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存在控标行为,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本项目行为存在违反下述法律条款:

1、《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答复及澄清:上述事项已在**日原公告媒体发布的“ (略) (略) 改扩建工程1号楼(综合病房楼)室内装修工程-医疗配套家具招标质疑回复及更正公告”中作出相应回复及更正,不再修改。

质疑事项 4:本项目需要提供样品,某些厂家为了进行围标,会安排部分厂家只递交标书但不出样品从而减少围标成本,所以请明确未提供样品是否可以做无效标处理。

综上所述:请明确条款要求。

事实依据:此条款不明确,请明确

法律依据:/。

答复及澄清:以采购文件为准。

质疑事项5:本项目有“若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即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作为评标基准价,其该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为0 分。”的要求,同时又有小微企业优惠报价,所以请明确:1、算术平均值是按照小微企业优惠后计算,还是未优惠前原报价计算;

2、同时低于算术平均值的90%是按照小微企业优惠前原报价对比还是按照优惠后报价对比。

综上所述:请明确条款要求。

事实依据:此条款不明确,请明确

法律依据:/。

答复及澄清: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在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或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时,若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及优惠要求的,其报价(投标最终报价、投标价格、投标人的报价)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后的报价。

质疑事项6:本项目价格分(55 分)占比因素很大,为保障我司合法权益,根据我司以往投标经历,某些投标人会找多个厂家进行围标,进行恶意报极低价,从而摊薄分值,或者为了避免被条款中“若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即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作为评标基准价,其该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为0分。”为避免自身报价不低于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也会安排厂家进行报低价拉低报价算术平均值,所以是否可以增加说明:若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最高限价的60%,不计入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或者做无效标处理。

答复及澄清:不作调整。

疑问事项1: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标准项商务资信分第1条体系认证(绿色认证)中,认证范围包含“金属家具”类产品、“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类家具,这个说法对于家具行业有错误,行业里大型医疗家具的企业认证范围,是根据生产的家具进行认证,家具类认证一般认证范围包括:“金属家具”、“木家具”、“软体家具”、“人造板家具”等,家具行业以及认证条款没有“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类家具”的说法;“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为粉末涂料类生产厂家的认证,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主要范畴“金属家具”,如果“金属家具”类产品里按照本项目所需产品,可以包括:“治疗柜”、“外置柜”、“输液柜”、“医用储物柜”、“医用配药台”等具体产品,所以这个认证范围除非某些厂家是有专门去定向认证,同时行业内知名优质品牌为“阿克苏诺贝尔”、“巴斯夫”、“杜邦”等,我们家具生产厂家是向这些品牌采购此类粉末产品来进行加工,而并非自行生产金属家具用粉末涂料,同时也并不需要去认证,行业里没有听说过“金属家具用粉末”类家具这个认证范围。

澄清:上述事项已在**日的原公告媒体发布的质疑回复及更正公告中澄清及本次质疑答复及澄清公告质疑事项1答复及澄清中作相应答复及澄清,不再修改。

疑问事项2:招标文件第16页评分标准技术分第9条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响应性中,带“★”产品技术参数条款不满足要求的,每一条款扣1.5分,仔细看了清单里面带“★”产品明细,并 (略) 和 (略) 级主流检测机构,如此详细的检测报告需要耗时耗力,需要专门定制检测,同时很多也无法对应,而和产品直接相关的很对内容许多大型企业的检测报告里面是有的,这个清单里面却没有要求,“★”要求的内容感觉比较偏,这样要求大部分投标厂家哪怕资质、实力等比文件要求高很多的厂家也无法满足,容易产生质疑存在偏向性,所以针对此项,我公司建议最好跟据各投标供应商检测报告“范围丰富程度和标准的高低”横向比较打分,更为公平合理。

澄清:已在质疑回复及澄清公告内容作相应澄清,此建议不采纳。

疑问事项3:招标文件第16页价格分第11条投标报价分,这个计算方法看着合理,但是仔细分析了一下还是有漏洞,虽然说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90%其价格分为零分,如果有陪标恶意拉分的,价格分为零没有关系本身就是陪标的,但是这样恶意陪标的单位恶意低价会拉低平均值,让正常投标的厂家不能正常竞争,所以建议最好设定一个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属于明 (略) 场价 (比如低于预算价的一半即50%),作为无效标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开标后投诉争议,近几年恶意低价拉分产生投诉争议的事情很多。

澄清:不作调整。

疑问事项4:文件里面有几个地方数据感觉不好理解,希望能够明确说明,比如:1,“取投标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最终报价”,这里的最终报价要不要考虑小微企业优惠后的价格;2,“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算数平均值的90%,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作为评标基准价,其该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为0分”,这里的投标报价要不要考虑小微企业优惠后的价格;虽然在下面有政府采购政策及优惠内容有说明,但是上面计算时采用优惠前还是优惠后的报价在招标文件里面找不到明确说明的地方,容易产生争议。

澄清: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在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或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时,若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及优惠要求的,其报价(投标最终报价、投标价格、投标人的报价)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后的报价。

质疑答复人: (略) (略)

(略)

质疑答复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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