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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2024年02月21日   新疆
审批公示  附件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提供参考。为落实《指南》要求,指导 (略) 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是通过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合理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真实、准确、公开、合法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快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主管部门,加快形成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发布机制。将信息发布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于每年6月5日前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落实《指南》要求,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收集、汇总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动态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严格对照《指南》公告模板发布年度信息。

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防治信息发布工作,于每年6月10前将信息发布情况(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在当地政府网站上的链接)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我厅进行汇总并报生态环境部。


附件: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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