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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前公示

2024年02月26日   安徽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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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

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明东街道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 (略) 明东街道,项目占地面积54亩。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四栋生产车间,并设置办公区、原料区、成品区等。同时购置保温炉、卧式压铸机、数控机床、清理切割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项 (略) 发改委备案。备案号:2308-*-04-01-*。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DA001

1#厂房熔炼、抛丸废气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标准要求

DA002

2#厂房熔炼废气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2)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地表水环境

/

pH、CODCr、BOD5、SS、氨氮

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

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声环境

设备运行噪声

噪声

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标准

电磁辐射

/

/

/

/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及处置去向:

固体废物名称

固废属性

产生情况

处置措施

最终去向

产生量

工艺

边角料

一般工业固废

3t/a

厂房内200m2一般固废暂存间

无害化处理

除尘器收集粉尘

50.8t/a

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品

20t/a

无害化处理

废钢丸

3t/a

无害化处理

废液压油及桶

危险废物

0.15t/a

生产车间内150m2的危废暂存间

无害化处理

废切削液

20t/a

无害化处理

熔铝炉渣

100t/a

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15t/a

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无害化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危废暂存间、原料区等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l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其他区域均进行水泥地面硬底化

生态保护措施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危险废物贮存间的设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液压油等须密封储存,尤其是贮存间内部地面硬底化处理,周围设置围堰,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尽可能减少现场贮存量和缩短贮存周期。

(2)加强用火管理,厂区内严禁烟火,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可正常使用,加强电气设备及线路检查,防止线路和设备老化造成的引发事故。(3)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加强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杜绝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4)设置200m3应急事故池同时在雨排口设事故废水切断措施,防止事故废水从雨排口排放。事故状态下项目产生的废水进入事故废水收集池,事故池废水定期缓慢注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保证雨水阀日常处于切断状态。本项目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确保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妥善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

1、我局在受理本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政府网上公开了环评文件全本,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八、相关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 (略) 发改委:备案文件;

3、 (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

九、听证权力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50-* 0550-*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明光大道人防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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