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秀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4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象棋镇共胜村村民李秀杰于2023年5月在象棋镇共胜村简田组“水汶督”(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打算建房,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秀杰勾挖林地面积为108平方米(折合0.1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099.2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0.18元;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099.25元 | 2024/2/26 | 2024/8/26 | 2027/2/26 | 藤县林业局 |
2 | 韦勇光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2023年3期图斑(1059号)核查发现,藤县平福乡桃花村村民韦勇光于2022年4月在藤县平福乡桃花村古往组“古蝉屋背”(地名)勾挖林地取土。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韦勇光勾挖林地面积为380平方米(折合0.5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867.7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0.1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967.75元 | 2024/2/26 | 2024/8/26 | 2027/2/26 | 藤县林业局 |
3 | 陈世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1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和平镇双垌村村民陈世和因建房的需要,于2023年4月在和平镇双垌村佛岭林山组“旧屋塘背”(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世和勾挖林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折合0.2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546.82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0.3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546.82元 | 2024/2/26 | 2024/8/26 | 2027/2/26 | 藤县林业局 |
4 | 廖若光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3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藤州镇礼秀村村民廖若光于2023年8月在藤县藤州镇礼秀村龙塘组“泥潭冲”(地名)堆放建筑垃圾而压损、填埋林地。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廖若光占用林地面积为3212平方米(折合4.8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7782.0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4.8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7782.03元 | 2024/2/26 | 2024/8/26 | 2027/2/26 | 藤县林业局 |
5 | 霍品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埌南镇冼村村民霍品昌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在藤县埌南镇冼村付冲组“大顶”(地名)勾挖林地作养猪使用。我局于**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霍品昌勾挖林地面积为1365平方米(折合2.0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368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10.0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3685元 | 2024/2/26 | 2024/8/26 | 2027/2/26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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