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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瑞和致远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03月07日   四川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5号

当事人:成都瑞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朱x

住所: (略) 蒲江县寿安街道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和彩印包装项目的印刷工序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1204-SA-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6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经我局组织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30600元(大写人民币*万零*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网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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