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网 > 审批公示 >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生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11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生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11号

2024年03月11日   福建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年生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4〕表11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年生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成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年生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新坂),系租赁 (略) 的闲置厂房作为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再生塑料米的生产,年产再生塑料米10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新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控制废塑料来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废塑料,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应经“调节池+混凝沉淀+回用水池”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补充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外排,配套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20m3的储液池,用于雨天暂存。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挤出工序应在挤出口上方建设“集气罩+隔断帘”集气设施,挤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器(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应严格控制原辅材料使用管理,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源头管控,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挤出、搅拌和破碎废气中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相关标准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3.79332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3.1611吨/年以内。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城管、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设置匹配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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