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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告知承诺制

2024年03月15日   河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河南高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河南高瓴 (略)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45632N0N

项目名称

河南高瓴 (略) 检测中心项目

项目环评文件名称

《河南高瓴 (略) 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建设地点

(略) 郑州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经开第八大街63号金盾工业园5号楼3层

是否未批先建

是□ 否?

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是□ 否?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场地约600平方米,建设检测中心项目;主要包括色谱室、光谱室、前处理室、样品存放室、试剂室、天平室、热工室、无菌室等功能区域。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离子色谱、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等检测设备50余套,采样设备满足公共场所检测、水质检测和职业卫生检测的检测检验工作。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王兵

联系电话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经办人姓名

王兵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三、环评单位信息:

环评单位名称

河南 (略)

环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XBTA3XQ

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环评单位联系人

付运河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告知事项

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项目属于《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中“ (略)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2022年版)”的告知承诺范围。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符合区域替代要求,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运前取得总量指标;

5.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已对项目原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

6.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审批机关告知事项,本项目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 (略)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2022年版)》适用范围中第43“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的“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项,环评文件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文件中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149吨,氨氮0.0011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0013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0013吨,重金属铅0吨,铬0吨,砷0吨,镉0吨,汞0吨。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承诺及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查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因虚假承诺骗取环评批复,被撤销环评批复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环评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主持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人)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本单位(人)当前未被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在本记分周期内无失信扣分记录。

(三)本单位(人)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评结论负责;项目环评文件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

(四)本单位(人)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环评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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