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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年03月21日   贵州
土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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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略) 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略)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略)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暂行办法


(联系人:安 林;联系电话:*)

附件:

(略)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暂行办法

一、审批范围

(一)钟山区、水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

(三)市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六枝特区、 (略) 范围内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参照本办法,由县级自行确定有关审查办法或审查要求)。

二、审查组织形式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略) 空规委办)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工作, (略) (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六盘水军分区、市国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略) 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六盘水供电局、成都铁路局六盘水车务段、 (略) 、 (略) 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三、审查重点

钟山区、水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底图底数与现状分析

1.是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国家标准分带;是否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是否采用“1985高程基准”。

2.底图底数是否采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同口径);规划范围是否与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的行政区范围一致,确有调整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行政辖区矢量图。

3.现状主要特征和问题分析是否有数据、空间、代表性特征等要素作为支撑。

(二)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

4.是否对国家、省、市确定的战略目标以及相关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在空间上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5.是否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发展策略。

6.是否对党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作出合理空间保障;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含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并纳入重大项目清单。

7.是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略) 定位和中心城 (略) 性质进行了落实和传导。

8.是否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

(三)空间底线约束与目标量化

9.规划指标体系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指标之间的逻辑性、可实施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是否与国家批复的“三区三线”成果一致;是否明确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主要指标。

10.是否明确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的措施要求;是否量化耕地后备资源面积,提出补齐耕地缺口、补充新增耕地的相关措施。

11.是否明确林草、湿地、水、矿产等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内容,并量化主要保护目标。

12.是否明确存量用地、低效用地、闲置用地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13.是否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布局与量化目标。

14.是否明确能源矿产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并列入重大项目清单。

15.是否明确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的空间引导管控要求。

16.是否明确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空间保障要求;是否明确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要求。

(四)国土空间统筹布局与衔接

17.是否以农业、生态、城镇等空间要素构建国土空间总体开发保护格局。

18.规划分区是否实现全域全覆盖;是否有规划分区的量化目标、管控要求;规划分区是否存在交叉重叠。

19.是否明确农业空间格局;是否对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业等提出空间发展指引。是否提出城乡融合、乡村振兴的相关路径措施;是否提出统筹农村产业布局的指引要求;是否明确农用地整理、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理等土地综合整治目标;是否提出村庄分类、布局优化的指引。

20.是否明确生态空间格局;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管控分区进行有效衔接;是否形成完整的自然保护地名录;是否明确全域生态空间格局及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是否明确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的具体举措及相关重大项目安排。

21.是否明确城镇空间格局;是否明确城镇等级结构和城镇规模体系,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要求;是否提出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是否量化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明确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空间保障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要求。

22.是否提出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以及活化利用策略;是否划分城乡风貌分区并提出引导内容;是否对重要的山水要素、山水轴线、蓝绿景观廊道等提出管控要求;是否明确旅游发展布局、重大旅游设施建设以及推进旅游产业化的相关内容。

23.是否对区域性的交通、水利、能源资源、环保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防御应急以及公共卫生的空间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并提出重点工程或主要建设项目;是否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 (略) 场纳入;是否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的空间,以及重大交通、能源廊道预控要求;是否明确近期重大项目并纳入重大项目清单。

24.是否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重要控制线、重大基础设施配置等内容,并对下位规划进行传导;是否提出详细规划传导内容;是否明确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及衔接内容。

(五)中心城区规划部分

25.是否 (略) 国土空间 (略) 中心城区范围、城市空间形态、功能分区与建设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并保持图数一致。

26. (略) 中心城区对外交通体系、道路等级、交通设施布局、慢 (略) 综合交通体系内容。

27.是否传导并优化15分钟社区生活圈;明确并细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结构比例、位置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28.是否传 (略) 蓝绿网络与开敞空间布局;是否明确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等核心指标;是否明确中心城区防护绿地、广场等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公园绿地布局作为单独矢量图层提交)。

29.是否明确并细化重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要求;是否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矢量数据划定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

30. (略) “四线”,传导并细化空间管控要求。

31. (略) 更新专项规划(含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进行衔接, (略) 更新重 (略) 设计重点区域,并提出空间管控要求。

32.是否落实并细 (略) 政公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要求,并列入重大项目清单;是 (略) 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进行管线综合。

33.是否落实防洪排涝灾害控制线;是否明确主要防灾设施标准及布局要求、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布局指引;是否 (略) 建设要求。

34.是否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方向、重点区域和管控要求。

35.是否传导并优化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明确需进行“一图一表一说明”管控的乡村地区。

(六)区域协调

36.是否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实施措施及项目安排,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和产业空间协同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和区域性旅游协作发展等内容。

37.是否明确跨行政区的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施措施和整治、修复等环境保护修复工程。

38.是否落实上位规划对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的布局安排;是否与相邻、相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七)程序、成果合规性完备性

39.是否履行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 (略) 县意见、本级政府审议、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40.上报规划成果是否规范、齐全,是否符合国家、 (略) 的成果报批要求。

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规划符合性

1.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是否突破有关上位规划提出的约束性和管控性指标及规划内容。

2.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规划分区、用地分类及其管控要求。

3.规划用地性质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土地使用功能、开发强度等。

4.是否符合底线管控类专项规划有关控制线管控要求,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微波通道保护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功能区、河道管理范围线、环境空气功能分区、环保噪声环境功能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其他行业领域空间控制线。

5.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及空间布局的标准要求。

6.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城区、街区、传统村落(名录、面),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点、面)等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活化利用等管控要求。

7.是否与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专项规划存在冲突。

8.是否与该区域已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冲突。

(二)规划合理性

9.是否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规划范围已有现行控规覆盖的,是否包括对现行控规实施情况的评价,包括对修编或调整原因的阐明和修编或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的阐明。

10.是否对规划与现状建设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比对说明;是否对规划与行政许可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

11.是否衔接已批专项规划(包括发改、环保、文广、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提出的各类设施的配置标准、空间布局、设施数量及规模等要求。存在调整时,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12.是否包括与周边区域规划的衔接协调内容,重点包括用地功能布局、交通、市政管线、公共服务设施、生态廊道、绿地及景观等系统的衔接情况及其合理性。

13.是否包括与重大项目、属地政府近期建设项目的衔接情况说明。

(三)程序、成果合规性完备性

14.是否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法定程序。

15.上报规划成果是否规范、齐全,是否按照有关数据汇交要求建立数据库,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要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

1.是否已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2.是否以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否使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底图、底数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是否突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是否突破有关上位规划提出的约束性和管控性指标及规划内容。

4.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行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等。

5.是否落实并细化行业发展措施,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进行具体安排。

6.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行业发展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安排和落实。

7.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规划分区、用地分类及其管控要求。

8.是否符合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包括蓝线、黄线、绿线、紫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线,以及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微波通道保护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功能区、河道管理范围线、环境空气功能分区、环保噪声环境功能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其他行业领域空间控制线。

9. (略)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城区、街区、传统村落(名录、面),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点、面)等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活化利用等管控要求。

10.是否与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详细规划存在冲突。

11.是否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是否满足国土空间“唯一性”要求。

(二)行业有关标准满足性

12.主要审查专项规划内容是否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管理数据协调性

13.主要审查专项规划内容是否与已批用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等自然资源业务管理数据相协调衔接。

(四)程序、成果合规性完备性

14.是否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法定程序。

15.上报规划成果是否规范、齐全,是否按照有关数据汇交要求建立数据库,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要求。

四、审查程序

(一)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成果汇交要求高质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履行批前程序,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中,钟山区、水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 (略)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上报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应认真对照审查重点,对具体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后,将规划成果 (略) 空规委办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三)联合审查。市空规委办及时组织对上报的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过程中要组织技术力量、成员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应于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可视为无不同意见。市空规委办汇总审查意见后,及时反馈上报部门。

(四)修改完善。上报 (略) 空规委办反馈的联合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后, (略) 空规委办进行校核。

(五)校核报批。市空规委办校核通过后,上报部门将规划成果及有关材料(钟山区、水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包含:文本、图件、附表、规划说明、人大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和规划数据库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含文本、图件、规划说明等规划附件、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数据库等;各类专项规划含文本、图件、附表、规划说明、征求意见等有关材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等)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略) 空规委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略) 空规委全体会议)审批。

(六)成果公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批复后30天内,组织编制主体应以互联网、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七)上图入库。组织编制主体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批复后30天内,将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五、监督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市空规委办应督促指导各规划编制主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组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修改规划的,按程序提出修改规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重大战略和项目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确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有关规划编制主体提出修改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规划修改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修改后的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市自然资源 (略)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确保空间底线管控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标签: 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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