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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03月22日   四川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2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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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市局各科室(队)、直属单位:

现将《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修复一件事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率,主动维护经营主体良好信用记录,打造更加优质的信用营商环境,根据《 (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 (略) 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 (略) 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落实信用修复全程网办、事权下放、跨区域协作和跨部门协作等措施,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线下信用修复渠道

(略) 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单位、政务服务窗口、 (略) 场监管所设立信用修复办理窗口,打造多元化多层级和多渠道信用修复线下办理渠道。

1.推行信用修复进大厅。在有条件的县(区)政务服 (略) 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受理窗口,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

2.全面落实信用修复受理事权下放机制。将县(区)市场监管局(含经开区分局,下同)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异常标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受理事权 (略) 场监管所, (略) 场监管所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转交有 (略) 场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试点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记、因现场无法查找或未按规定年报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的修复申请的审查事 (略) 场监管所,县(区)市场监管 (略) 场监管所审查意见直接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对确有需要的可以再行核查。

3.全面落实跨部门信用修复机制。 (略) 场监管部门要按照《 (略) 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跨部门“一次办”和跨区域“当地办”工作方案》(广市监发〔2023〕27号)关于跨部门“一次办”的要求,对于线下受理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要一并办理“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的对应信用修复,并通知申请人。

4.全面实施跨区域信用修复机制。 (略) 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窗口 (略) (略) (略) 、 (略) 行政 (略) 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审查申请资料后予以受理,通过系统内流转的方式或按照《关于建立川陕甘毗邻地区信用监管一体化合作机制的通知》(广市监发〔2023〕64号)所建立的协作机制转交有修复 (略) 场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提升线上修复办理效率

明确信用修复申请信息“每日点”职责,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点击查询线上信用修复申请情况,确保及时受理审核信用修复申请。

(三)简化信用修复流程

1.压减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由办理 (略) 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打印相关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卡片作为存档资料。

(2)不再要求申 (略)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办理单位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

2.缩短信用修复办理时间。

(1)对于线下信用修复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2)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3)对于已经完成现场核查或者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不需要其他组织(个人)核实等额外流程,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审查的信用修复申请,审查时限由五个工作日减至两个工作日。

(4)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减至七个工作日。

(5)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减至十个工作日。

(6)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对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记即时进行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的停止信息公示或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的时限由三个工作日减至两个工作日。

(7)信用修复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当日向办理单位转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单位应当按照受理时间计算办理时限。

(8)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办理延期的顺延上述办理时限。

3.落实信用修复包容措施。

(1)对于经审查不符合修复条件,可以给予申请人相关问题整改时限,整改期内仍然无法达到信用修复要求的,停止审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修复决定书。

(2)对于线上申请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可以在审查的同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

4.多元化告知渠道。

信用修复决定及相关工作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但需在提交信用申请时明确。

(四)推行“双书同达”告知机制

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制度,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各级执法办案单位在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期及办理机关,提醒帮助失信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五)设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1.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项目和民生企业,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工程,以及企业急需办理融资贷款、评先评优、投标等重要事项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启动“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2.启动“绿色通道”可以由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后实施,受理单位负责全程跟踪,并确定具体人员作为与申请人的联络人保持工作沟通。各内部单位应当按照“接件即办”的要求迅速完成流程审核,审批意见可以按照“先口头(短信)、后书面”的方式进行。

三、工作保障

(一)精心组织

1.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将其作为贯 (略)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具体举措,与市场监管总局三年行风建设监管效能提升等工作有机结合同步开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和质量提升工作考核。

2. (略) 场监管所的工作指导。在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的同时,对于基层 (略) 场监管所可以采取“局所联办”的方式确保事权下放。市局也将适时组织专题业务培训。

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现有工作机构合理调整工作流程,对于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协调处置。市市场监 (略) 市场监管局、 (略) 市场监管局、 (略) 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对接。

(二)严肃工作纪律

1.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机搞“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不得委托第三方经营性中 (略) 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保持“亲”“清”政商关系。

2.市市场监 (略) 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评查机制,适时对各县(区)信用修复工作档案随机抽查。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三)其他事项

1. (略) 场监管局办理的信用修复事项不适用本方案。

2.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修复事权下放工作试点的通知》(广市监发〔2022〕7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广市监办〔202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略) 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事项清单


附件


(略) 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受理单位

办理单位

1

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

市、县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 (略) 场监管部门

2

经营异常标记移除

个体工商户

县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

记录异常 (略) 场监管部门

3

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

被处罚当事人

市、县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

做出 (略) 场监管部门

4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

市、县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

做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略) 场监管部门

5

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异议

相关数据归集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记录相关信用 (略) 场监管部门

记录相关信用 (略) 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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