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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2024年03月28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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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同和 (略) 高速纺纱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4〕71号

**日

常经发审〔2024〕71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同和 (略) 高速纺纱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同和 (略) :

你单位报批的《 (略) 同和 (略) 高速纺纱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分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在确保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量≤5760m3/a,其中COD≤2.039、氨氮≤0.061、总磷≤0.010、总氮≤0.100;生产废水量≤4209m3/a,其中COD≤1.529。

(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VOCs、NOX、SO2排放指标通过企业原有项目中平衡。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311-*-89-02-*。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日

抄送: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潞城街道办事处。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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