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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比选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2024年03月25日   福建
招标公告  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3-25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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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状态 【已截止】
招标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防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略) 通信管理局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4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资格要求

(一)律所资质要求

1.律师事 (略) 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

2.担任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成立相对固定行政法律专业律师团队。

3.近5年内,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律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无重大业务纠纷、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指派律师要求

律师事务所指派至少2名律师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我局及下属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有关涉法事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律师未受过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包括公职律师执业经验)。

3.熟悉通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业绩。

4.未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造成不良影响。

5.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要求

法律顾问还应遵守以下约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复议、诉讼、行政处罚案件、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担任我局法律顾问期间,如发生违反上述约定,或出现违法违规被处罚,或经我局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律所须另行选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三、服务内容

1.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2.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就 (略) 通信发展办公室业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简单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

3.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各类协议、合同(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非密项目)和其他法律文书。

4.参与我局的地方立法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事前事后评估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等评估建议等。参与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委托开展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对 (略)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评估、清理。

5.接受委托参与处理重大疑难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信息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安排顾问成员以保证提供法律服务。

6.协助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每年为我局单位人员举办不少于两次的法律讲座,并参与我局安排的重大普法活动。

7.应我局要求,参与行政执法听证活动,提出听证意见。接受我局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或代理我局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需要听证或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参与文书起草工作。

8.协助我局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四、服务模式

1.现场服务。根据我局要求,通过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谈判、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

2.远程服务。根据我局要求,对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我局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至少一名律师签字。

五、服务费用

本报价为一次性最低报价。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万元整(¥*.00),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预算金额,最终以入选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报价为准。

购买服务后,不再额外支付办理以我局名义起诉或被诉的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复议案件的代理费,及发送律师函的费用。以上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不包括法律顾问或助理异地出差费用、诉讼和执行费用。

法律顾问或助理的异地出差费用参照科员标准报销。异地出差 (略) 之间发生的乘坐高铁、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用。报销费用仅限于代理的我局案件,严禁弄虚作假报销额外费用。

六、服务期限

我局与所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签订之日起算。合同到期后,由我局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与律师事务所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我局将重新选聘。

七、资料提交

1.报名时间:**日至4月10日止。

2.报名地点: (略) 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略) 鼓楼区乌山西路13号)。

3.报名文件要求:

有意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于**日17:00前按《 (略) 通信管理局法律顾问比选文件》要求将申请文件邮寄或直 (略) 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后予以密封,加贴封条),逾期的比选文件不再接受。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0591-*。


附件: (略) 通信管理局比选文件



(略) 通信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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