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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10号关于平桂区矿山修复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年04月03日   广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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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10号关于平桂区矿山修复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4: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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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平桂区)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平桂区矿山修复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307-*-04-01-*)属新建,项目于2023年7月经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项目 (略) 平桂区黄田镇飞马、白岩、虎头岩、黄田寨、黄家寨附近,占地面积为*m2。本项目为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5个地块进行建设,不建设升压站。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32.00795MWp,采用54626块575Wp单晶双面(N型)光伏组件。光伏方阵由13个单晶硅电池子方阵组成,每个单晶硅电池子方阵由166路光伏组串并联而成,光伏组串由26个光伏组件串联而成。光伏发电方阵经过逆变器逆变为交流电后,通过电缆分别接入附近的10kV升压变后,分区接入不同10kV配电线路实现并网。

项目共配置77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2台250kW组串式逆变器、13台箱式升压变压器、集电线路15.929km。建成后在运行期25年内合计发电量72835.15万kWh,年平均发电量为2913.41万kWh。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6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9.5万元,占总投资的2.06%。

由国环绿能(北京)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用地符合《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自然保护地,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对施工材料运输路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施工场地废水收集至隔油沉淀池中,经沉淀后用于降尘,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光伏组件清洗废水,用于光伏区复绿的植被浇灌,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噪声防治。优先选用低噪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2.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应加强洒水、减速、禁鸣喇叭,并尽量避开夜间、午间休息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土石方全部回填,无弃方。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须妥善处置,统一堆放,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运营期产生的太阳能电池板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后进行地貌、植被恢复,以植被护土,防止或减轻水土流失。

2.运营期合理布局太阳能电池板,提高太阳能光利用率,并对项目采取撒播草籽等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水保方案的水保措施,降低项目对植被、动物的影响。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环绿能(北京)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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