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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长河海丰制笔厂年产200万套燃器具配件、400万米PVC软管生产线技改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2024年04月08日   浙江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长河海丰制笔厂年产200万套燃器具配件、400万米PVC软管生产线技改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略) 长河海丰制笔厂年产200万套燃器具配件、400万米PVC软管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长河镇二横路77号

(略) 长河海丰制笔厂

利用现有已建厂房从事燃器具配件、PVC软管生产。主要生产设备:500kg熔化炉(电加热、熔化保温一体炉)2台、冷室压铸机(160t~280t)2台、拉管机11台、抛丸机1台、焊接机16台、打码机1台、机加工及装配设备若干等。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压铸过程产生的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拉管生产中产生的直接冷却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压铸喷淋塔补水,不外排。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定期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每半年更换一次,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周巷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铝熔化废气、铝压铸脱模废气、锌熔铸脱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抛丸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粉碎作业加盖操作,拉管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其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铝渣、铝锌喷淋渣、废脱模剂及滤渣、废滤芯、废脱模剂桶、含油金属屑、废油桶、废润滑油、废皂化液、喷淋废液、废油渣和滤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本项目新增VOCS0.232吨/年、颗粒物1.453吨/年。最终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32吨/年、颗粒物1.453吨/年。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要对粉尘治理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略) 应急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脱模剂、润滑油、皂化液、水性油墨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原**日 (略) 长河海丰制笔厂《年产100万套燃器具配件、400万米PVC软管、60万个钢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2021-0135)予以同时废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6楼608室(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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