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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维特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年04月08日   吉林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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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维特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 (略) 睿彤 (略) 编制的《吉林维特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本项目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东光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纸箱、吹塑、灌装和动力车间各1座,仓库2座,主要进行纸箱、瓶体生产以及人参口腔含漱配制混合液的灌装,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5m2。项目年生产瓶坯5000万个、纸箱500万个,灌装人参口腔含漱液5000万瓶。总投资1395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制纯水产生的浓水、灌装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的混合废水,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经管网排至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注塑工艺产生的废气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和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纸箱工艺产生的废气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和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降噪和厂房封闭隔声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确保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废油墨桶(盒)、废胶水桶、废活性炭暂存于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合格瓶坯和边角余料及残次品外售废品回收站;废塑料桶(袋)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六、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环境影响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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