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雪浪合金
**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略) (略) 年产精密铸件3500吨、普通铸件500吨、非标金属结构件500吨及机械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2号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南区联合路13号,企业拟合 (略) 滨湖区胡埭镇张舍路7- (略) 雪浪合金钢铸造厂,搬迁至 (略)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2号的空置厂房(建筑面积10296㎡),同时对部分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生产规模可达到年产精密铸件3500吨、普通铸件500吨、非标金属结构件500吨及机械零配件5700吨。 |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烘模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热法再生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抛丸、切冒口、焊接、打磨、酚醛树脂预处理、砂处理、砂冷、落砂、热法再生、制芯、3D打印、熔化、浇铸、熔蜡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失蜡铸造滚砂、模筒喷涂、脱膜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3D打印过程中产生的酚类、*醛,砂铸浇铸过程中产生的酚类、*醛、非*烷总烃,熔蜡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以及着色探伤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酚类、*醛、非*烷总烃及氯化氢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粉尘、废砂、废钢丸、焊渣、废砂轮片、蜡边料、不饱和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废料(含钢渣)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金属废料(沾染皂化液)、废皂化液、清洗废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浮蜡、再生废液、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及废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