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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清市新厝村30MW近海养殖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配套升压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2024年04月15日   福建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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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福州) (略) :

  你司《国能(福州) (略) 关于申 (略) 新厝村30MW近海养殖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配套升压站的函》(国能福州函〔2024〕8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供电紧张,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 (略) 新厝村30MW近海养殖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配套升压站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国能(福州) (略) 。

  二、项 (略) 新厝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建设110KV升压站,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废品间预制舱1座、一体化成品消防泵房1座,本期建设主变1×30MVA、3MW/6MWh储能系统,建设110KV配电装置、10KV配电装置。

  四、项目总投资为4501.0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00.2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略) 自筹解决。

  国能(福州) (略) 由国家能源集团 (略) 、万融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海 (略) 、 (略) 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国家能源集团 (略) 占股51%,万融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占股30%,海 (略) 占股14%, (略) 占股5%。

  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厝镇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评估意见表。请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决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方式,不再核准。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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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福州) (略) :

  你司《国能(福州) (略) 关于申 (略) 新厝村30MW近海养殖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配套升压站的函》(国能福州函〔2024〕8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供电紧张,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 (略) 新厝村30MW近海养殖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配套升压站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国能(福州) (略) 。

  二、项 (略) 新厝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建设110KV升压站,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废品间预制舱1座、一体化成品消防泵房1座,本期建设主变1×30MVA、3MW/6MWh储能系统,建设110KV配电装置、10KV配电装置。

  四、项目总投资为4501.0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00.2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略) 自筹解决。

  国能(福州) (略) 由国家能源集团 (略) 、万融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海 (略) 、 (略) 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国家能源集团 (略) 占股51%,万融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占股30%,海 (略) 占股14%, (略) 占股5%。

  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厝镇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评估意见表。请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决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方式,不再核准。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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