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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无锡市南泉港东汽车配件厂塑料制品、小五金汽车配件搬迁项目

2024年04月15日   江苏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2024年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略) 南泉港东汽车配件厂塑料制品、小五金(汽车配件)搬迁项目

(略) 胡埭镇*香东路20号10#(O栋)

(略) 南泉港东汽车配件厂

(略) (略)

(略) 南泉港东汽车配件厂 (略) 滨湖区山水城科技工业园南湖中路28-11,现 (略) 胡埭镇*香东路20号10#(O栋),本项目拟租赁无锡 (略) 的厂房,从事塑料制品、小五金(汽车配件)的生产。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中表2、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标准,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1、表3、表4标准,其中1,3-*二烯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塑料、钢材边角废料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油、废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0510-*

*@*63.com

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标签: 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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