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
(略) 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 (略)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24﹞3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的房源为北云茗苑保障性住房。
具体户型、面积在申请报名点详细公示。
二、申请时间
自**日开始申请,第一批次申请期限一个月。即:**日前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列入第一批次进行配租。
**日以后申请的,根据第一批次申请和配租情况,适时启动第二批次配租工作。
三、保障对象
(一)申请条件
(略) 工作(或者创业)、居住,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单身人士。
(二)申请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人士、家庭。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需指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自 (略) 政府门户网站打印并填写《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http://**),持《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略) 东门海子幸福城E区3栋(保障性住房业务大厅)办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略) 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略) 居住证》。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的,提交单身承诺书(附件3)。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1、2)
4.租住、借住房屋情况证明(附件4)
5.不动产权属、车辆登记证明材料
6.低保人员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 (略) 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交户籍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8.属烈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 (略) 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提交原件;证件、证书、合同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四、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
(一)受理(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将经初审的《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将经复审的《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分别送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章,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配租(及时办结)。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分批次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公开进行摇号配租,经摇号获得配租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租赁合同签订期限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取整后一次性交纳。
申请人在签订完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保证金以及相关费用后凭已签订的合同和交款凭证到物业客服中心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五、租赁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还应承担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租赁费用,按合同约定预交。
(一)租金
根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宣政发﹝2015﹞192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发改、住建部 (略) 主城区 (略) 场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北云茗苑 (略) 场租金按照略低于 (略) 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为5元/平方米/月,进而确定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低保人员按2元/平方米?月执行;主城区无房人员按3.5元/平方米?月执行;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暂按5元/平方米?月向社会出租。
2.楼层差价拟确定为:一层、顶层与其它楼层相比降低0.2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内面积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费
按建筑面积(含公摊)计算,收费标准:1.05元/平方米?月。
(三)电梯运行电费
按每月每户计收,1层计收1元/月?户,楼层每递增一层按每层递增0.5元/月?户计收。
(四)居民用水二次加压费
按10元/月?户计收。
(五)垃圾代运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现行标准为120元/户?年。
(六)停车费
按车位120元/月的标准执行;临时停车30分钟内不收取费用,30分钟以上至3小时内收费2元/辆?次,3小时至8小时内收费3元/辆?次,8小时至24小时内收费5元/辆?次,超过24小时重新分段计费。
(七)自来水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八)水池清洗费
按2元/月?户计收。
(九)电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十)其他费用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
六、相关提示
1.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套内面积人均30平方米保障标准结合房屋户型分类配租。
2.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擅自装修等,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租户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应承担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
4.咨询电话:0874-*。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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