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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靖县葫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拟审批公示-保靖县葫芦镇

2024年04月23日   湖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期内批准保靖县葫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现将拟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水生态环境室)

通讯地址:保靖县狮子庵开发区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入河排污口名称

保靖县葫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保靖县葫芦镇

建设单位名称

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论证单位名称

湖南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

一、排污口地点:湘西州保靖县葫芦镇

二、排污口位置:保靖县葫芦镇(东经E109°45′54.75″,北纬N28°32′27.623″)

三、水功能区:尚未划分水功能区

四、排污口类型:新建

五、排污口分类: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六、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七、入河方式:暗渠

八、规模:设计规模400m3/d

九、污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

对水环境的影响及水环境保护措施

一、主要影响分析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1)正常排污的影响

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时,论证范围段内河段水质均能完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本项目排水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轻微。

(2)非正常排污的影响

非正常排放时,总磷、氨氮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要求,COD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要求,项目废水在非正常排放时对葫芦河下游河段水质会造成一定冲击。正常排放情况及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对下游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甚微。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影响

本项目论证范围无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以及鱼虾类产场和洄游通道等,在采取相应防范、应急措施避免超标废水外排进水体后,对下游水功能区水生态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

本排污口河段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地热水、矿泉等区域,排污口附近有没有地下水出露点,其对区域的地下水水位的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地面沉降、地裂缝、土地盐渍化、沼泽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下水的污染主要体现在运行期间污水管网破裂或渗漏造成的地下水质污染。

本污水处理厂在运行期间,应加强管网运行维护与巡查监管,一方面按照管网设计运行参数严格控制运行,防止超负荷运行而引发爆管,从而导致污水外泄造成对地下水的影响;另一方面管网进水段做好悬浮物滤网保护,防止固体废物进入管网,引发管道堵塞、破裂,导致污水外泄造成对地下水的影响。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阶段,都做到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执行,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工况下处置预案,防止因管网维护、管理不善而导致对地下水的影响。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的影响

本项目论证范围内无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也无其它生活和工业用水取水口,无农业取水口。因此项目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无影响。

(五)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影响

本项目入河排污口采用暗渠排放,排污口高程为335.15m,根据《保靖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各乡厂址建设范围洪水位证明》,葫芦镇葫芦河20年最大洪水位为333.00米,正常情况下排污管不会被淹没,排污口设置高程合理。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葫芦河左岸,就近排放,排污量为14.6万m3/a,不会对排污口附近断面造成明显冲刷。本项目论证范围段内无供水,因此本排污口设置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影响较小。

(六)非正常工况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非正常排放时,总磷、氨氮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要求,COD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要求,项目废水在非正常排放时对葫芦河下游河段水质会造成一定冲击。正常排放情况及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对下游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甚微。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管理措施

①宣传、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搞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②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

③监督项目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保证“三同时”验收合格

④领导并组织项目运行期(包括非正常运行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档案。依据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指导和规范垃圾处理场各部门的运行管理。

⑤开展环保教育、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2、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管理

①监测采样点设置

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处设置采样口,便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

②排污口标识牌设置

a)标识牌设置在监测采样点位置,便于公众监督。

b)标识牌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标识牌可选用立柱式、平面式等。

c)标识牌应具有耐候、耐腐蚀等理化性能,保证一定的使用寿命。

d)标识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

③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位置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同时加装视频监控装置,主要用于对监测采样点和污水出流状况进行监控和摄录,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基座宜采用混凝土材质,基座的浇筑应满足后期线缆敷设需要,基座埋设在基坑内,基坑的开挖深度满足立杆抗风、抗震等稳定性要求;

b)立杆高度满足前端视频监控器使用及检修需要,立杆表层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底部与基座稳固连接,设置防雷及接地系统;

c)高清数字摄像头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1080P,网络视频录像机硬盘满足当前站点90天的视频存储容量要求;

d)设备箱空间尺寸满足所有箱体内设备的安装布线要求,箱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设置百叶窗散热,并满足防水、防虫、防盗等要求;

e)路由器应支持多种数据采集和视频监控设备,满足 4G 及以上通信要求,支持全网通信制式;

f)优先采用双路供电,可选供电方式包括太阳能供电、风力供电、有线供电等,保证设备稳定持续运行,同时预留远程控制和设备重启功能接口,提高设备的可维护性。

④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相关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⑤规范化排污口有关设施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应将其纳入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

⑥加强监管,确保发生事故时废污水污染物不会进入葫芦河。加强对废污水的监测和监控,禁止不达标的废污水进入污水排放管道,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应严格安全管理维护,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进入葫芦河。

⑦做好入河排污口的档案建设,要求如下:

a)排污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

b)排污口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其他要求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94)规定。

c)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文件(包括申请文件或登记表、同意或不予同意设置决定书、管理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排污口监测资料、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属于归档范围。

3、污水排放监控措施

①监测计划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主要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本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确定。

②采样和测定方法

1)自动监测

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

2)手工监测

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3)测定方法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

4)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行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5)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6)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安装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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