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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2024年04月24日   山东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河口区鲁鼎 (略) :

你单位原职工段思勇(*********)于**日工作时被挤伤,**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级。你单位未依法为段思勇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未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经强制执行后,未发现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段思勇就其未得到你单位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我局于**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2023】001号)。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于**日在工伤保险基金向段思勇支付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96113.25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至今你单位仍未退回我局代你单位向段思勇支付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96113.25元。 

上述 (略) 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东河人社认工字【2021】105号)、 (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东劳鉴【2022】52号)、 (略) 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东河劳人仲案字【2022】第108号)、 (略) 河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503执52号之一)、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记录单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之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96113.25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 (略) ,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 (略) 河口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营河口支行

账号:*5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段思勇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联系人:河口区工伤保险室 联系电话:0546-*

联系地址:河口区河聚路20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标签: 支付 基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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