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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车辆转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三次挂牌

2024年04月25日   内蒙古
土地挂牌
招标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项目名称

4台车辆转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三次挂牌)

项目编号

详见标的列表

挂牌起始日期

** 09:00:00

挂牌截止日期

** 17:00: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延期。

标的
概况

基本属性

车牌号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注册日期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年审期限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品牌型号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发动机号码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车架号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排量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燃油种类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变速箱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里程表公里数

以实表显示为准

车辆类型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车辆颜色

详见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

车辆现状

商业险

以现场勘验为准

交强险

以现场勘验为准

违章情况

以现场勘验为准

其他情况

以现场勘验为准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详见标的列表

评估基准日

**日

评估机构

内蒙古中盛达房地产 (略)

转让底价(元)

详见标的列表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移动通 (略) 乌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中国移动通 (略)

特别
告知

请各意向受让方认真勘验车辆,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现场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报名时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车辆现状,报废年限,车辆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政策,需承担对应风险及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放弃受让。车辆里程表可能存在更换、故障、无法正常工作,公告中车辆的表征里程等参数为转让方提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勘验联系人:高经理*

公告中车辆的表征里程、年检信息等参数来自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核实车辆年检信息。

1、本次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

4、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务必须向中心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保证金。

6、受让方受让车辆后,必须在车辆所在地办理提档过户手续。

7、因本次转让车辆最终里程表显示数以实地勘验为准。

交易
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

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标的交割

1、受让方须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内蒙古产权 (略) 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过户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提车后须自行去该车辆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须在提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3、受让方须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 (略) 提供车辆转移登记证明。

4、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情形的,经委托方确认后,委托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中心无息退还交易价款、服务费及保证金。

5、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一、意向受让方应将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的汇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二、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内明确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领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书》。

三、本次处置车辆的相关要求: 1、车辆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号牌不随车转让)。 2、车辆转让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公告期间

竞买报名

报名时间

** 09:00:00 至 ** 17:00:00

报名手续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docx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纳截止时间 **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两家以上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

(2)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现场勘验确认表》及其他受让资料递送至内蒙古产权 (略) 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的;

(4)受让方受让车辆后,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转移登记证明的。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一次性向中心交纳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在中心核实车辆转移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加价

增价幅度(元)

100.00

自由竞价时间

** 09:00:00 -** 10:00:00

延时竞价周期(秒)

180

服务费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附件下载

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xls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高经理

咨询电话

*

咨询时间

公告期间工作日,现场勘验需提前一天预约

咨询地址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 号

技术支持

杨经理*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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