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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国资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5日   贵州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25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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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略)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略) 财政厅关 (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产权〔2021〕143号)《市国资委关 (略)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国资发〔2022〕18号),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播州区人民政府及下属区直单位、镇(乡)、街道(以下称“监管部门”)出资成立的各级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将其所有(持有)的土地、房产、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对外租赁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不包括以出租交通工具等为主营业务的租赁行为和租赁期半年内的短期租赁行为。

第四条监管企业资产租赁底价应 (略) 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房产、建(构)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 (略) 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机器设备以同类 (略) 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监管企业进行资产租赁,应当制订招租方案,并按照《 (略) 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略) 财政厅关 (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产权〔2021〕143号)和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依法规范组织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管企业进行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招租。

第七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根据 (略) 场需求,认为资产租赁期限确需超过10年的,需提交监管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八条拟签订《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

第九条资产租赁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监管企业可视其出租资产情况收取不低于出租资产一个月租金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收取。租金一般按月、季、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催缴租金。若遇欠租金、转租、损坏资产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制订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租方案制订完成后,应当按照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企业相关责任(职能)部门讨论提出招租方案,说明资产租赁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由监管企业中层(监事列席)研究决定招租方案,并形成与会者分别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如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招租行为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招租方案,并形成与会者分别签字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企业资产租赁价格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请参照《 (略) 播州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招租程序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账面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按照监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租赁标的情况确定租赁底价、租赁信息公告期:

(一)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企业按照公开、竞争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招租。

(二)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租。如拟租赁 (略) 之外,且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略) 产权交易机构、联合 (略) 州及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披露信息,进行公开招租。

(三)资产租赁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租赁不得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公开招租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实施公开竞价,确定承租人并签订租赁合同;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人的,由租赁企业按租赁底价与意向承租人报价孰高原则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八条若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可降低10%以内的幅度设置新的租赁价格,重新发布资产租赁公告,重新公告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租赁价格低于首次挂牌招租价格90%的,公告前企业应当报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同意。确定承租方和租赁价格后,双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监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租赁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资产租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租赁合同正常履行。资产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资产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将租赁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网络社交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生效后,监管企业应当将租赁结果及租赁合同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标的应当权属清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租赁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未满的资产租赁行为,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部门备案,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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