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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全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6日   广东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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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全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厦岗福海路83号之一102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全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长安镇厦岗福海路83号之一102室(北纬22°47′20.980″ ,东经113°44′20.780″),主要从事电脑扩展坞、电脑连接线、电源适配器、塑胶外壳、集成器外壳、锌合金压铸件、五金抛光件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7046m2;建筑面积为8400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厨房预留的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的要求。 项目磨床加工、激光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能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抛光粉尘产生量极少,经自带水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压铸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及浇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颗粒物厂区无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拌料、破碎工序粉尘的产生量不大,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排放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印logo、组装、擦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 (略) 《印刷行业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用水经设备配套的水槽重力沉降后的SS能达到回用的水质要求后循环使用,并定期对水槽捞渣。水喷淋废水经 (略) 处理,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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